就刑事对策和刑事事实的关系而言,刑事事实为刑事对策的前提,即没有刑事事实就没有刑事对策,刑事事实中包含有刑事对策的可能性;刑事对策是对刑事事实的应对,刑事对策中包含有对刑事事实的认识。[20]
2.对上述三种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基本评价
刑事一体化中的“刑事”至少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一体化的范围,即在哪里进行一体化的问题;二是指一体化的对象,即对什么进行一体化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一体化范围的“刑事”,无论是在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中,还是在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中,其含义都是刑事学科。即一体化“于刑事学科”。申言之,所谓刑事一体化,是在整个刑事学科的范围内,以整个刑事学科为信息参考系统的刑事学科研究方法。这一方面是基本共识。
另一方面,作为一体化对象的“刑事”,即对什么进行一体化的问题,存在不同角度的不同观念: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的是:对刑法学进行一体化方法的研究;而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的是:对整个刑事法学以及各个刑事法学学科进行一体化方法的研究;而以刑事学科为本位刑事一体化理念则强调:对整个刑事学科群以及各个刑事学科进行一体化方法的研究。这一方面,学者们各有其本位和侧重点。
可见,以上所述的三种不同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并不抵触,而只是站在不同的学科本位,运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刑事一体化。储槐植先生在论述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时,并没有排斥刑法学以外的其他刑事学科的刑事一体化研究;陈兴良教授在提出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时,也没有排斥刑事法学以外的其他刑事学科(如犯罪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研究。对于这三种不同本位观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不妨分别称为:狭义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中义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和广义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三者各有其理论意义。
3.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精神
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精神可以大致归结为: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维,将刑事学科群全面、动态地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从而促进包括刑法学、犯罪学、被害学、刑事哲学、刑事证据学、刑事侦查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等学科在内的整个刑事学科群的和谐发展。这种联系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解:其一,整,即将刑事学科群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二,分,即将各刑事部门学科之间分别联系起来研究;其三,整分结合,即将各刑事部门学科的研究置于刑事学科整体的背景下进行。刑事一体化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论及系统论。[21]刑事一体化思想所主要关注的是整个刑事学科群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些关系对各刑事学科研究的内在意义,以及各刑事学科的内在结构,乃至这一关系系统的动态运行机制。这些关系相对静止的立体构架,即为刑事学科群的结构;这些关系动态的系统运行,即刑事学科群的机制。可见,刑事一体化存在着静态结构和动态机制等两个基本维度。同时,刑事一体化还存在着内部和外部等两个基本方面。内、外的分别是相对的。在此,它相对的是刑事一体化的本位学科。那么,刑事一体化的内部方面,即对刑事一体化的本位学科的内部关系进行“一体化”(协调化),如前文提到,储槐植先生指出:刑事一体化的“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其次,刑事一体化的外部方面,即本位学科(如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只有合理地认识并协调好刑事学科系统的内外和动静关系,整个刑事学科群的有关理论研究方能科学、和谐地进行。这些都可以说是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