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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


高维俭


【摘要】刑事一体化思想是随着刑事学科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从其在西方和中国的发生、发展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找到某种脉络和规律。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刑事一体化有着一些重要的基本共识,但因学科本位和侧重点的不同,存在一些理念上的分别,但各有其意义。刑事问题不宜单单理解为犯罪问题。据此,对刑事一体化思想做一种更为宏大的理解似乎能够更为充分地展示其内涵、精神及其发展空间和导向。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法学;刑事法学科
【全文】
  

  刑事一体化思想,按照笔者的理解,其哲学实质为刑事学科研究的整体观方法论。整体与部分是哲学辩证方法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本题中,刑事学科系统为整体;各刑事学科(如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为部分。刑事一体化思想就是主张从刑事学科系统整体的高度来把握各相应刑事学科研究的内在规律,其理论意义是显著的。然而,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历史脉络是怎样的呢?其现状又是怎样的呢?历史的回顾和现状的分析有助于发掘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精神,并资以相应事物未来发展的展望和导引。笔者试图通过对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并对其理念的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发掘掩藏在纷繁理论现象中的内在联系及精神,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历史脉络


  

  刑事一体化思想是随着刑事学科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中西方刑事学科的发展轨迹有所差异,但有关刑事一体化思想产生的内在学科规律却息息相通。


  

  (一)西方的有关历史片断


  

  1.刑事学科“从无到有”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学科产生的标志为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为贝氏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奠定了贝氏刑事古典学派鼻祖的地位,并对俄国、普鲁士、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刑事学科的“有”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分化”的可能。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书实际上将后来分化出来的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中的诸多重要内容以思想的形式“熔炼于一炉之中”。[1]


  

  2.刑事学科的分化


  

  首先是刑法学。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费尔巴哈(PaulJohannAnselmFeuerbach)等在刑法学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刑法学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地位。费尔巴哈的作用尤为显著——“费尔巴哈是一个职业意义上的刑法学家,或者说实定刑法学家。甚至可以说,费尔巴哈是近代第一个真正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与其说是一个刑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个刑法思想家。只有费尔巴哈才以职业刑法学家的身份,对实定刑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筑了实定刑法学的原则与体系。”[2]然后是犯罪学。其产生的标志性著作有: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和加洛法罗的《犯罪学》。接下来,“犯罪学的建立,为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真正使刑事政策成为一门学科的,是李斯特。……在经验人假设的基础之上,李斯特引伸出其刑事政策思想,从而使刑事政策之发展进入到一个科学的阶段。”[3]刑事政策学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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