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刑事学科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
这是笔者对刑事一体化的一种理解:刑事一体化的本位还可以扩展至整个刑事学科群[17]系统以及其中的各个学科。就刑事一体化概念本身而言,较之“整体刑法学”、“全体刑法学”、“大刑事法”等,其理论的张力更大,其中蕴含着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而不应仅限于法学的范围之内。笔者这种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是指整个刑事学科研究的一体化。也就是说,整个刑事学科群中的任何一个学科或“子学科群”都可以成为刑事一体化研究方法的本位学科或学科群。易言之,刑事学科群中的任何一个学科或“子学科群”的研究都存在运用刑事一体化哲学方法的问题。
三、关于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几点评论
1.关于“刑事”的概念
问题的关键在于“刑事”一词的丰富内涵。中文的语词常常具有丰富内涵和多义性,“刑事”一词亦不例外。关于“刑事”的概念,目前学界存在至少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刑事”即“犯罪”[18]。笔者将此称为狭义的理解。其二,“刑事”包含犯罪和刑罚。这是一种相对广义的理解。如我们说:贝卡利亚以《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其中,犯罪属于刑事事实的范畴;刑罚属于刑事对策的范畴。关于“刑事”一词,其英文表达主要有两种,即“criminal”和“penal”,前者的意思是“犯罪”;后者的意思是“刑罚”。也可以这样说,学界对“刑事”一词有两方面的基本理解:国家动用刑罚之事(事宜或对策活动)和刑罚针对之事(犯罪事实)。另外,刑事还可以用来表示某种严重的社会事态,这种事态可能有犯罪,可能引起刑罚的动用,但并不一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笔者所主张的广义的“刑事”概念接近于上述的第二种理解,但有所区别,即笔者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刑事”:一方面,刑事事实不应单单被理解为犯罪事实;从被害者的角度来看,刑事事实即刑事被害事实;从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刑事事实又是社会环境对犯罪事实和被害事实发生作用的事实。另一方面,刑事对策不应局限于针对犯罪者的刑罚,还应包含针对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的一系列对策。“刑事”的概念可以包含了刑事对策和刑事事实两个基本部分。
所谓的刑事事实,即严重的社会损害事件。笔者认为,刑事事实不仅是犯罪事实,同时也是刑事被害事实,同时还是刑事环境之恶显现的事实,所以犯罪者、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的三角关系构成了笔者所谓的刑事事实的三元基本模式。
所谓的刑事对策,即国家对刑事事实的应对策略[19],其中包含了对犯罪者的对策、对被害者的对策和对刑事环境的对策等三个基本方面。这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并构成了笔者所谓的刑事对策的三元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