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学科的整合
“只有密切的、组织上有保障的合作,才能期望刑法和犯罪学与其相邻学科,适应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社会要求。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为了克服专业的片面性,实现各部分的有机统一。”[4]“李斯特教授大力倡导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主张将刑法学研究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以科学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作为一种自然和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现象)的犯罪,并提出了建立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和行刑学等在内的‘整体刑法学’的主张。”[5]“整体刑法理念的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依据犯罪态势形成的刑事政策,它又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样的刑法便可有效惩治犯罪。在这三角关系中,李斯特倚重刑事政策。”[6]在笔者看来,李氏所谓的“整体刑法学”(gesamteStrafrechswissenschaft)实为刑法学本位意义上的刑事科学(Kriminalwissen2schaft)[7]。其“整体刑法学”理念是刑事一体化的一种西方话语。
(二)中国刑事学科发展的大致历程
新中国的刑事学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于西方(主要是前苏联),其发展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引进、建设、整合。整合阶段尤与刑事一体化相关。
首先,甘雨沛先生(1907—1999)曾提出:“成立一个具有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论、刑事政策论以及保安处分法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8]“从刑法整体来说,单是依实体法本身的规定或依实体法作出的判决、决定、裁定本身,不能完成刑法的整体性或全体性,当然也不能达到刑法的任务、目的,还需要有个使之实现的过程、手续或方法,这就必须有刑事诉讼法的助成。为了达到刑法的改造教育目的,也必须有行刑法领域的监狱法的措施来保证。为了彻底地、准确地揭发和侦查犯罪以及正确认定犯罪,还需要有侦查学、法医学等的助成。这些都属于刑事法的范围。据此,刑事法可称为‘全体刑法’。一句话,凡有关罪、刑的规定者均属之。”[9]这是中国刑事学科历史上可考证的最早的有关刑事一体化的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