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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

  

  其次,储槐植教授指出:“拙文‘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10],基本之点是刑法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现代化的全部内容便是顺应世界潮流优化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刑事一体化观念倚重动态关系中的刑法实践。刑事一体化作为方法,强调‘化’(即深度融合),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11]这时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实际上是关于“犯罪—刑罚—行刑”的一体化,以健全刑法运行机制为核心目的。“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及单向制约:犯罪→刑罚。这是有缺陷的机制。健全的刑事机制应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12]那么,初期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主要学科就包含了犯罪学、刑法学和监狱行刑学。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的意义主要在于:将与刑法密切相关的刑事学科联系起来研究,从而理性自觉地开拓刑法学的研究思路。


  

  在信息阻隔的情况下,两位中国刑法学家同相距万里之遥的李斯特、安塞尔等西方刑法学家的有关理念竟然形成如此大程度上的不谋而合!惊叹之余,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使然——从无到有,由有而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二、我国刑事一体化思想研究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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