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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学界对刑事一体化思想有着多种不同角度和层次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


  

  “拙文‘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13],基本之点是刑法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刑事一体化其概念,简要可理解为惩治犯罪相关事宜形成有机整合。”[14]可见,这里所说的刑事一体化是以刑法学为本位的。


  

  站在刑法学者的立场,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整个刑事法学的范围内议论刑事一体化,其研究的本位就可以有多个——有多少个学科,就可以有多少个本位。例如:本着刑事一体化理念,站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本位,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监狱学等学科就成了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中心的周边相关学科。易言之,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研究,只是整个刑事一体化研究的众多本位及路径的其中之一。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一体化思想固步于刑法学的本位,则难免局限了刑事一体化的更为丰富的概念及思想内涵。


  

  2.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


  

  陈兴良教授曾明确将“刑事一体化”作为其主编的具有广泛影响的《刑事法评论》的编辑宗旨,他提出:应当在刑事法的名目下,将与刑事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再现大刑事法的风采。[15]按照笔者的理解,这种“大刑事法”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将刑事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一方面,在其内部实现“一体化”;另一方面,将“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实现其外部的“一体化”。由此可见,陈兴良教授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是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


  

  站在刑事法学者的立场,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也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在整个刑事学科的范围内探讨刑事一体化,其研究的本位还可以超出刑事法学的范畴。例如:刑事学科中的犯罪学、(刑事)被害学等属于事实科学的性质,不是刑事法学所能够涵盖。——“刑法学及其相邻学科为刑事法学提供了规范成份,而犯罪学是以经验研究来工作的事实科学(Tatsachenwissenschaft),它借助于众多不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因此它也可被称为‘各学科间的科学领域’。”[16]犯罪学和被害学的研究,也存在刑事一体化研究方法的问题。也就是说,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也只是整个刑事一体化研究的众多本位及路径中的重要一部分。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一体化局限于以刑事法学为本位,亦难免忽视了刑事一体化的本应该更为丰富的思想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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