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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3.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


  

  要素证明法即通过运用证据证明构成案件事实的每一项要素来证明全案事实的方法。由于其证明过程是从部分到整体,所以,有人称之为“自下而上”的证明方法。系统证明法与之相反,它是先从整体上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结构,然后再证明具体的构成要素。由于其证明过程是从整体到部分,所以又被称为“自上而下”的证明方法。


  

  虽然这两种方法的区别表现为证明的过程形态不同,但是其实质在于证明的重心不同。在有些情况下,证明了每一个要素就等于证明了整体事实;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证明每一个要素与证明整体事实并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另外,在某些案件中,证明某个要素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证明包括该要素在内的整体事实却还是完全可能的。在第一种情况下,采用“自下而上”的证明方法还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证明方法并无太大的差异,但是在后两种情况下,采用何种证明方法却有可能带来大相径庭的结果。由此可见,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应该适用于不同的案件情况。


  

  其实,这两种证明方法的区别并不局限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之中。医生诊断病情实际上也可以视为一种证明过程。一般来说,医生在诊断病情或者说“查明病情真相”时采用的是要素证明法。医生通过“望闻问切”或使用各种技术手段,逐个查证病人的各种症状,如脉搏、舌象、体温、血压、血象等。随着已查明的症状数量的增加,整体病情的性质也就逐渐明确了。或者说,随着已知“要素”的增加,病人可能得的病的种类数量就减少了,直到剩下最后一种可能性的时候,病就查清了,整个病情也就得到了证明。当然,有些医生也会采用系统证明法来查明病情。他们先凭直觉或第一印象推断病人得的是肺炎或感冒,然后再根据这一病情的“系统”要求去查验一个个症状。历史学家在证明历史事件时往往采用系统证明法。他们一般先就某历史事件或历史进程设立一个符合历史规律和逻辑规律的命题,然后再到纷乱复杂的“历史材料”中去查找,用细节构建起该命题所需的完整系统,而且在构建过程中公开或含蓄地加入自己关于历史的哲理或者自己对历史的解释。


  

  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要查明的问题可否用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其二,要查明的问题可否用再现法检验。在医生诊断病情的过程中,要查明的问题往往是可以用“是”或“不是”来回答的,而且一般都可以用再现法检验。例如,病人的体温是否高于37℃;病人血液中的白血球数是否超过了1万。因此,医生诊断病情的活动比较适宜采用要素证明法。


  

  然而,在历史学家的证明过程中,要查明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而且也不可能用再现法检验。例如,法国“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华盛顿在美国独立战争中的作用是什么?即使我们把这两个问题改成“一般疑问句”,恐怕历史学家们也很难用“是”或“不是”来回答。例如,法国“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是不是当时无产阶级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华盛顿在美国独立战争中是不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医生在诊断病情时可以用再现法检验,如反复检验体温及其与病症的关系。但是历史学家却不能用再现法去检验在无产阶级力量强大的情况下“巴黎公社”还会不会失败;也无法用再现法去检验没有华盛顿的美国独立战争还会不会胜利。


  

  简单地把司法活动中的证明等同于医生的证明或历史学家的证明都不无偏颇。实际上,不同的案件往往适用于不同的证明方法。例如,在产品责任案和医疗事故案中,要素证明法可能比较适用,因为案件中的问题可以用“是”或“不是”来回答,而且在必要时也可以用再现法检验。但是,在诈骗案、杀人案等大多数涉及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案件中,系统证明法往往更为合适。因为回答这些案件中的问题既需要系统的框架结构,也需要证明者的注释。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系统证明法有着十分广泛的用途,因为任何司法人员在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往往都已经有了一定的“符合历史规律和逻辑规律的命题”。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系统证明法既可以加强证明的条理化又可以简化复杂的证明过程。此外,这也比较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思维习惯,因为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对生活中的认识活动进行条理化和简化处理。例如,一个人会记住自己昨天下午去了一趟商店,而不一定记住出门、锁门、下楼、掏钥匙、打开自行车锁、骑上车……等一系列具体动作;当人们看到一辆汽车从身旁驶过时,会毫不犹豫地推定那汽车具有车身、轮胎、发动机、车灯等一系列构成要件,而不必一一核查这些要件之后才断定这是一辆汽车。诚然,证明案件事实绝不像上述事例那么简单,但其中有些道理是相通的。在运用系统证明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重要的是准确把握系统的结构和系统证明的规则。


  

  三、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


  

  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是有关司法证明的一对重要范畴。虽然人们有时把这两个概念互相替用,但是二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司法证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的准则。在讨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有必要先明确几对相关的概念。


  

  (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司法证明中一对重要的范畴。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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