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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3.时限性


  

  司法证明中思维的时限性或时效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思维的过程要受案件中时间条件的限制;其二是说思维的结果也要受案件中时间条件的限制。例如,雪地上的脚印会融化;露天现场上的痕迹会被雨水冲掉等。案件审理有时间限制,因此收集证据也有时间限制。取证和举证有时限,质证和认证也有时限。该取证时就要取证,事过境迁就无法取证;举证也要有时间限制,案件审判已经结束,再行举证就失去了效力;质证应该在举证后进行,如果法庭已经认证,再想质证就为时晚矣;法庭的认证也有时限问题,因为审判本身就是有时限的。总之,司法证明的思维活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司法证明方法的种类


  

  1.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


  

  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不同。这种分类不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为基础。直接证明法,指的是直接用证据的真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这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证明方法,包括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间接证明法,是通过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反或相斥之事实为假来证明案件事实为真的方法。它不是用证据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去否定与之相反或相斥的假设事实,然后再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间接证明法包括反证法和排除法。


  

  运用反证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假设一个与该案件事实相反的事实,然后再否定该假设事实的真实性,从而肯定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下面便以一起“自杀还是他杀”的案件为例。甲经理在乙经理的办公室里中弹身亡。乙经理说他亲眼看见甲经理开枪自杀。乙经理的秘书说她看见甲和乙一起走进了乙的办公室,然后听见屋里一声枪响,等她和别人一起冲进屋去,看见甲倒在地上,头部有一个流血的伤口,手边有一支手枪,屋子里只有甲乙二人。该案现场上还有不少物证,如死者手边的手枪、死者头部伤口内的子弹头和伤口周围的射击残留物等。经过检验,人们发现那支手枪的枪把上留有甲的手印,而且认定导致甲死亡的那颗子弹就是从这支手枪里射出的,但是它们都不能直接证明甲是自杀还是他杀的事实。根据对伤口周围射击残留物分布形状的检验,物证技术专家推断出枪口到伤口的射击距离在80厘米以上。受胳膊长度的限制,一个人很难在这种射击距离下完成自杀行为,因此可以排除甲开枪自杀的可能性。该案的现场环境情况和有关人员讲述的情况可以证明甲经理被子弹打死时现场只有乙经理一人,而且没有窗外开枪杀人的可能性,因此开枪打死甲经理的人只能是乙经理。在这起案件中,侦查人员手中没有能够直接证明他杀的证据,于是先假设甲经理为自杀。但是根据死者头部伤口周围的射击残留物痕迹,枪弹检验专家推断射击距离在80厘米以上,而甲经理不可能在这么远的距离完成自杀行为。通过证明甲经理自己开枪打死自己的假设事实为假,侦查人员便证明了他人开枪打死甲经理的真实性。这就是反证法的运用。


  

  运用排除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提出关于该案件事实的全部可能性假设,而且这些假设都处于相互排斥的状态,然后逐个进行排除,直至剩下唯一一种可能的事实,从而证明其真实性。前面这个案例中的开枪人有三种可能性:甲经理、乙经理、第三人。根据案件发生时现场外面的人的证言和现场的环境情况,第三者开枪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根据射击残留物的检验结论,又可以排除甲经理开枪的可能性;至此,唯一可能性就是乙经理开的枪。于是,侦查人员运用排除法证明了乙经理是真正的开枪人。


  

  2.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


  

  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都属于直接证明法,只不过其证明中使用的推理形式有所不同。演绎证明法就是运用演绎的形式来从证据的真实性直接推导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演绎证明通常要运用两种论据:一种是一般的原理或规则,即大前提;另一种是案件中的具体证据,即小前提。演绎证明就是通过把一般原理或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情况,从而证明某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杀人案件中,法医在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这一案件事实时就可以运用演绎证明法。法医使用的大前提是法医学关于尸体在不同死亡时间内会呈现不同反应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是本案中尸温、尸僵、尸斑等具体的尸体现象;结论是死亡时间。


  

  归纳证明法是运用归纳的形式来从证据的真实性直接推导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然而,这里所说的“归纳”不是严格的逻辑学意义上的“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实推导出一般性结论的思维方法。如果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归纳推理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在侦查破案的认识过程中,这两种方法都会得到运用。例如,在分析某人的死亡原因时,侦查人员可以运用演绎法思维,即根据死亡原因的一般知识来推断本案的具体死亡原因;在并案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归纳法思维,即根据这些具体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共同特点确定它们为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的结论。


  

  归纳证明法不完全等同于归纳推理。归纳证明要通过一系列具体事实或一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甲经理被杀案中,侦查人员根据现场上的手枪和致命弹头上的射击痕迹、死者头部的枪伤和周围的射击残留物痕迹、有关的鉴定结论、以及甲经理和乙经理之间有债务纠纷等证据,通过归纳与综合,最终证明了乙经理就是杀害甲经理的凶手。


  

  由于演绎证明中前提的正确与否比较容易判断,而归纳证明中的归纳往往是不完全的,所以演绎证明的可靠性较高。但是,演绎证明的前提比较抽象,而归纳证明的依据都是具体事实,因此,归纳证明的说服力较强。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演绎证明和归纳证明往往要结合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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