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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常运作

  

  一个法律制度总体上是由一般规定(规范)和适用规范的个殊行为(事实)构成的综合体。作为法律秩序的要素,规范与事实互为条件且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如果规范所包含的“应然”内容只是停留在纸上,并不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52]拉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范与事实的距离,首要的问题是构建权力制约机制。包括改变目前容忍外部力量任意干预诉讼过程的司法结构,逐步构建起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53]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理论的鼓吹、诉权的斗争、法律职业人的努力、舆论的助威,还需要耐心等待——给民事诉讼法一个在实践中自我发展的时间和空间,让生成中的程序规则经受实践的检验,其中真正适合社会需要和体现民事诉讼规律的规则积淀起来,逐步发育成一个自创生的民事诉讼法律系统。这当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否则,不顾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仓促修改法律,新的法律仍然摆脱不了被实践抛弃的命运。这算是在修法热当中的冷思考吧!


【作者简介】
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8日。
王亚新:《程序·制度·组织》,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比如江伟教授主持撰写的《<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到了第三稿。这份建议稿几乎囊括了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研究成果,并通过新闻媒体在社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比如章武生教授提出:“民诉法修改,条文数量不是一般的变化,而应有成倍的增长,起码要达到900条。”章武生:《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民诉法修改的几点看法》,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刘艳红:《观念误区与适用障碍:新刑法实施以来司法解释总置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洪浩:《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据实地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大致归纳一下法院不原受理的案件包括: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受理、案件事实查不清的不受理、可能无法执行的不受理、涉及单位“内部关系”的不受理、当事人“难缠”的不受理、收不到诉讼费的不受理、法院没有能力解决的不受理、涉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不受理等等。
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证人在转型中国司法过程中的作用》,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在法院内部,对执行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有两个:“执结率”与“结案率”。这是两个有微妙差异的概念。执结率,也叫执行终结率,是指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结案(执行到位)的案件数与受案总数的比例。结案率则不仅包括执行终结的案件数,也包括执行中止、发债权凭证等执行工作暂时停止的案件数与受案总数的比例。法院向人大提交的年度报告中通常报的是后者。
法院每年案件报结统计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20日左右。
但是这样结案难免会留下隐患:被执行人一旦毁约,申请人可能再来找法院。过去有的执行员在做工作时,担心申请人不愿达成协议,不对申请人讲明撤回申请的后果,后来被执行人毁约了,申请人又找到法院。如果能找到原来的执行员,执行员就替他催催;如果原来的承办人调到别的业务庭,这个矛盾就暴露出来了。当申请人得知法院不再管他的事,而且不能再申请执行的时候,会有受骗上当的感觉,接下来就去投诉。后来法院承诺申请人可以凭“借条”重新起诉。
组织的正式结构总是以非正式结构为补充的。非正式结构是由群体成员的互动所形成的人际关系。虽然非正式结构并不在组织的规划之中,但是对组织的功能发挥却必不可少。正式规则和程序并不能解决组织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还不如非正式规则有效率。非正式结构有助于组织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环境,获得更高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编:《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实务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决定》(1998)、《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等等,都是建立在法院制度创新基础上的产物。
该概念即解释框架参见张静:《中国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性:一个解释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当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民事诉讼实践中各种力量博弈图景和审判权运作的实用主义取向。
耿利航:《群体诉讼与司法局限性——以证券欺诈民事集团诉讼为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前引2。
刘荣军:《民事诉讼中“新职权主义”的动向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上传时间:2005年7月6日。
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有的法院达到80%甚至更高。90年代以来,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到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19%。2004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为31%,二审这个数字仅有8%(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随后的第18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调解水平,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14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案件时,应先行调解。
据报道,近两年,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每年通过调解实现撤诉、结案的超过了案件总数的50%,很多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达到了70%~80%。《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0日(第10版)。
参见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载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参见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2页。
傅郁林:《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路》,中国民商法律网,更新日期:2004年10月15日。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经验不仅成为《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等边区和解放区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而且成为建国后第一部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1950年)制定的基础。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民事审判经验,先后颁布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1955年)、《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刑、民诉讼经验总结办公室根据该司法解释草拟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在1963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通过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十六字方针”是其核心思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内容仍然是基于以往审判经验的总结。该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则是对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做法的总结与肯定。
前引2。王亚新指出,当前我国的治理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不同于仅仅是权力从上到下的渗透或调控(的传统的治理结构),而包含了在交织着权力、知识和技术的网络中采取行动的主体相互交往、根据自己的选择而参加,包含着“讨价还价”的交涉以及形成共识或合意等内容。
李浩:《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修改》,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转引自前引6,王利明曾说过:“很多立法都是在充分借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的,当我们不知道该怎么订时,我们就会把司法解释拿出来看,充分借鉴了司法解释的立法都非常有适用性。”(王利明在2005年的“中国司法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在审判规则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洪浩:《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等等。
前引6。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6页以下;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0页;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7页;陈兴良:《司法解释功过之议》,载《法学》2003年第8期;等等。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3页。
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郭道晖:《论立法的社会控制限度》,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卷。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3页。
乔纳生·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90~92页。
详细论述请参见吴英姿:《关于程序正义的两个认识误区》,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章武生:《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民诉法修改的几点看法》,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前引45,E·博登海默书,第238~239页。
详细论述参见吴英姿:《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线》,载《东吴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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