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略
二是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长期以来居高不下相反,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明显不足,甚至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以上述某法院为例,五年来审判委员会开会1 091次,讨论案件4 475件,约占全部讨论议题的99.7%,讨论事项只有15个,约占全部讨论议题的0.3%,五年来,平均每开73次会议才能讨论1个事项。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之弱,由此可见一斑。引起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职能弱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讨论案件的任务过重。据笔者调查,大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是赞成审判委员会强化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发挥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甚至有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认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是审判委员会的生命力所在,是审判委员会努力的方向。但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任务如此之重,大量占用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时间,案件尚且讨论不完,哪有时间静下心来总结审判经验。一年下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无数,在讨论案件中可能也发现了某些审判规律,或者对某类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但由于无时间总结,以致集体形成的智慧白白流失。
近年来,由于讨论案件任务日益加重与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法院为提高审判委员会效率和讨论案件的质量,对审判委员会工作进行了改进,如建立例会制以保障审判委员会有足够的开会时间,取消征求未到会委员意见制度、建立会前准备制度、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庭审的方式等以保证讨论案件的质量,规范统一排期制度、改革案件汇报方式以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但实际上,这些措施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如例会制常会被委员们的请假干扰;征求未到会委员制度因审判委员会难以形成多数意见或达不到法定人数仍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变通措施;即使建立了会前准备制度,提前几天将案件审理报告交到委员手中,但因委员们大多行政事务繁忙而无暇阅读;统一排期常因承办人出差等原因而变更讨论的顺序;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庭审只会在极少数情况下发生,事实上,委员们如此忙碌,要抽出半天甚至一天时间列席庭审几乎是不可能的;改革案件汇报方式,让审判长与承办人一同汇报也很难做到,因为在我国,审判长其实承担了大量的审判、审批案件和行政事务,很难抽出时间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汇报。综上所述,目前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没有抓住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症结,没有从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出发进行通盘的考虑,因而有的改革措施难以执行或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又出现倒退现象。实践证明,在不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任何改革的努力都是事倍功半的,改革审判委员制度,关键是要削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