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整合功能 在司法机关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强的今天,建立一个综合机构对相互关联的不同案件进行协调,并进行宏观的指导显得非常重要,审判委员会因其权威性及委员专业结构的全面性,正是担当这一任务最合适的机构。审判委员会的整合功能包括:1.对跨部门、跨专业的关联案件进行协调,提出指导性意见,整合审判资源,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2.根据本院不同部门工作量的变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和有效地使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增设法官职位的建议,审议通过法官选拔及人员配备的规则等,保障审判职能的顺利履行。
(四)司法审议功能 主要是对极少数重大、疑难案件审核把关,对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之所以将之称为司法审议功能而不是司法审判功能,主要因为审判委员会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审判组织,而且审判委员会所能决定的审判工作问题不仅包括具体案件的处理,还包括对诸如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与其他单位联合会签有关审判工作的文件等问题作出决定,这实际上也超出了审判的范畴。该项功能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否则会影响审判委员会其他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有两类案件不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是合议庭仅对认定案件事实有分歧的,不得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因为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参与庭审、调查取证等诉讼过程,没有与当事人直接见面,缺乏对案件的感性认识,有较大的可能对争议事实的判断不准确;此外,单纯案件事实的判断远没有适用法律那么困难,不应属于合议庭成员重大分歧的范围。二是关于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对死刑案件复核外,地方法院不必仅仅因为该案件是死刑案件而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为有的死刑案件并不复杂,合议庭完全有能力决断,而且目前死刑案件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大多数,如能将部分死刑案件剔除在外,则能大大减轻地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负担,从而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其他审判管理的活动。为了防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失控,应当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同时规定,只有院长才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免有的副院长为了分管部门的狭隘利益而将不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交讨论,徒增审判委员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