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员开会的时间难以协调。审判委员会主要由院领导、业务部门领导及少量专职委员组成,大部分委员在参加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外,承担了繁重的司法政务工作。不难理解,委员们用于行政事务上的时间越多,则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越少。且因特殊的国情所致,委员们处理某些行政事务的积极性和紧迫性,往往高于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致使审判委员会开会时经常难以达到法定人数。当然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会重点关注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对于其他部门审理的案件,如果讨论的时间与处理本部门事务的时间冲突,则常有厚此薄彼之举。
(三)超负荷运转的现象日益严重。正在开展的民主化、城市化进程,以及不断深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生活变得更加复杂,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注程度加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越来越多。而审判委员会开会的时间有限,为了不影响“清案”、“严打”等工作,审判委员会不得不经常加班开会,超负荷运转的现象日益严重,委员们也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以某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4年共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1 091次,平均每年约召开218.2次;讨论议题4 490个,平均每次会议讨论4.12个案件(或事项)。以每天两次会议计算,平均每年要开109.1天的会(而每年的工作日只有约250天),其工作的紧张程度可想而知。
表1 某法院审判委员会五年来开会次数及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数量
图略
(四)讨论案件的质量难以全部保障。以上述某法院为例,五年来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1 091次,讨论案件4 475个,平均每次会议讨论4.10个案件,按每次会议三小时计算,平均每个案件耗时约43.9分钟。这只是所有案件讨论的平均值,实际上,非刑事案件讨论的时间远超过刑事案件讨论的时间,刑事案件讨论的时间可能只有30分钟,甚至更短。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委员们要做到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非易事。换言之,审判委员会并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都能作出正确的判断,甚至在某些案件的讨论上流于形式,疲于应付。正如某学者对成都市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调查分析显示:从运作效果看,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对抗性不强,在委员们考虑不充分的情况下,大多数案件的讨论结果是同意合议庭的意见,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形式{1}。
(五)委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不足。审判委员会享有案件的裁决权,但委员们不亲自参加开庭审理(或听证),未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也就是说,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的理性认识高于感性认识,两者的脱节可能妨碍委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因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相互渗透的,理性认识来自于感性认识并依赖于感性认识,只有感性的、多次的、反复的不间断认识才有理性认识的升华。但在当前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委员有大量政务工作缠身的情况下,要求委员经常亲自参加庭审显然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