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异化与重构
岩皓
【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现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审判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审判管理组织,而不是司法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存在异化现象,需要加以重构。重构后的审判委员会功能应当包括司法指导功能、司法监督功能、司法整合功能和司法审议功能。其中,司法指导功能是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法治进程的不同阶段,审判委员会的各种功能都有此消彼长的可能。只要牢牢地把握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审判管理的本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才能走上正轨,审判委员会制度才能焕发出青春和活力。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组织;功能;异化;重构
【全文】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公正与效率”观念的主导下,积极探索增强司法能力的途径,尝试进行了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总的来看,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效率低下、背离程序公正及功能异化等问题远未解决,审判委员会制度甚至成为限制司法能力提高的“瓶颈”。笔者认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关键是要在审判管理的层面上重新界定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并对审判委员会的功能进行调整和重构,同时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从而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能力,促进审判工作的发展。
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
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诞生时起,审判委员会制度就已建立,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承认,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弥补法官素质的不足,提高办案质量,指导审判实践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增强,以及日益增多的案件对司法效率提出的更高要求,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审判工作的需要,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约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效率。众所周知,决定案件的环节越多,则审理的周期越长。相对于普通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增加了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讨论两个环节,有的案件因委员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还需要经历征求未到会委员意见的第三个环节。由于环节过多,案件审理的时间经常拖延一至数月,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更有甚者,随着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多,大量案件需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待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积压严重,以致案件排队等候讨论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案件甚至在审判委员会排队等待一年多仍然未被讨论,严重延误了案件审理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