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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再完善

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再完善



——以非法口供证明力的阻断为视角

林铁军


【摘要】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关键词】非法口供;证据排除;证明力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陆续暴露出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错案件。社会舆论哗然,人们禁不住疑问错案因何形成。当然,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证据特点,之所以形成冤案的原因亦不尽相同,但这一系列案件都表现出一个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顽疾的共同特征,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审判阶段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予以采纳。面对学界和社会上高涨的反对刑讯逼供、对非法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的呼声,中央司法机关积极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十四条正文中关于非法口供排除的规定就有十二条之多,可见中央司法机关对排除非法口供问题已达成共识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感到欢欣,认为我国已经建立起对非法取得被告人口供的排除规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对规定实施的效果仍须刑事司法实践的检验。[1]确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非法口供的范围,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优先审查原则、口供是否非法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法庭对口供是否非法的审查方式及对一审确定口供是否非法不服时二审的处理等问题,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一个里程碑。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然能够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明能力,却不能从根本上阻断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口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换言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使其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但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2],使法官在对其他证据审查时按照非法口供的内容“按图索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从而非法口供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实质的重要作用。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的非法口供仅是一次供述,还是将非法获取口供之后再合法获取的多次重复自白一同排除及依据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口供为线索查获的实物证据是否一并排除并没有规定,而这些也往往实际影响着非法口供能否对案件事实产生实质的证明作用,决定着排除规则能否真正起到所追求的“排除”效果。在上述问题都阙如的情况下,非法口供的排除即不能制止警察刑讯逼供,亦不能为被告人带来无罪等任何实际的利益,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起到多少作用确实令人堪忧。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所欲求的保障被告人权益、遏制警察违法等功能,必须彻底阻断非法口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易言之,即是使非法口供不能进入审判者的视线,不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潜在的实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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