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只是从大历史观角度出发观察的结果,就边沁和威格摩尔所处的时代及其身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两人所作的这种一般努力并未得到多少学界回应。边沁之后,尽管斯蒂芬、塞耶等尝试着为证据规则研究提供一个原则性基础,但再也未能达到边沁所达到的高度。而在威格摩尔《司法证明科学》发表之前及期间,许多学者实际上都尝试着从心理学、逻辑学等角度对证据和证明领域做过分析,[22]但是他们基本上都停留在对某一类证据或者某一个学科的层面上。在《司法证明科学》发表之后,学界对之基本没有什么回应,甚至在威格摩尔死后,便很快被遗忘。而与此同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随着证据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证据法学界的理论关注点更加集中在规范层面,从摩根所倡导的《模范证据法典》到60年代的《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直至70年代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这股法典化浪潮极大地吸引了研究者的关注点,证据法学界研究者们对规范研究的热情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而非规范性研究自然就备受冷落。
三、证据科学:一般进路的延续
不过,自20世纪70年代法典化完成之后,对证据法规范性研究的热情逐渐减退,而对规则背后的机理的探索则再次逐渐兴起。其导火线则是发生于60年代末的柯林斯案(Peoplev.Collins),[23]在该案件中,两被告被控犯有抢劫罪,但是控方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害人和一名目击证人的指认)并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控方通过一名数学专家证人以一种巧妙的方式利用了概率证据,从而使两被告得以定罪。基于本文目的,在此处无法对本案进行深入评析,不过,检控方在庭审过程中对数学和概率的运用激发了学术界对概率如何在审判中恰当地运用这一问题的兴趣并且引发了系列争论。争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概率论特别是贝叶斯定理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以此议题为中心米歇尔·芬克尔斯坦(Michael Finkelstein)和威廉·费尔利(William Fairley)为一方,与劳伦斯·却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展开激烈的争论,[24]到了后来包括约翰·卡普兰、理查德·伦伯特乃至罗纳德·艾伦等许多著名证据法学者都卷入其中,并形成贝叶斯狂热主义与贝叶斯怀疑主义两大阵营;另一方面主要围绕着有关司法裁判中概率性推理的数学性与非数学性来展开的。1971年,英国哲学家乔纳森·科恩在其著作《可能的和可证明的》(The Probale and the Provable)中提出,并不是所有关于概率的推理都是数学性的(帕斯卡主义者),有些概率的判断可以通过非数学性标准(培根主义者)来加以恰当地判断。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非数学性标准要比数学性标准更为贴合司法实践,因此,包括边沁、威格摩尔在内的许多主流证据法学者和律师实际上都是培根主义者[25]。科恩的观点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论,包括澳大利亚著名法学家的理查德·爱格里斯顿爵士(SirRichardEggleston)在内的业内学者纷纷加入争论当中,从而使这场由某一案件引发的争论成为一场跨学科、跨国界的大讨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理查德·伦伯特才在1986年的那篇文章中不无欣慰地提出证据法学研究正在从规则走向证明[26]。
威廉·特文宁正是在这种风云变幻的背景下进入证据法学领域的,法理学者身上所固有的那种反思精神使得特文宁构建出一个宏大的计划,那就是对证据法学研究进行一个系统的反思,而正如前文所提到整个宏大计划的核心问题就是“在法学学科之内有没有可能发展出一个有关证据、证明及其相关问题的融贯性框架来替代传统的注释性进路?”这样一个问题。通过对英美证据法研究传统这样一种系统的清理,特文宁不仅找到了这一研究传统本身的缺陷,而且也为自己的宏大计划找到了前辈知音。特文宁清醒地认识到,边沁和威格摩尔之所以值得研究,不仅仅是其作为重要历史人物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学术贡献,更重要的在于他们两个在证据和证明领域之一般进路上的探索为目前学界中整合的证据法学研究的跨学科取向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7]。他对边沁和威格摩尔这两部被相对忽视的巨著的考古发掘,不仅对其自身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在这部著作中所提炼出来的问题一直成为贯穿其日后证据法研究的重要灵感来源[28]。不仅如此,这种思想史的考古挖掘也对当前整个证据和证明领域的研究起到了奠基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