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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威格摩尔与英美证据法的知识传统

  

  (二)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科学


  

  与边沁的进路不同的是,威格摩尔司法证明科学的建构似乎是沿着一个相反的学术路径,是从法学理论的第二层面逐步向第一层面提升的过程。1899年,威格摩尔因为编辑格林列夫的《证据法专论》第一卷而被邀请撰写一部新的教科书来取而代之,这便是1904-1905年间出版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制度专论》。这部著作尽管获得了空前的成功,而且也的确包含了司法证明科学体系的一些萌芽,但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它本质上还是属于19世纪盛行的专论系列,其关注点依然集中在证据规范层面而缺乏对证据和证明领域的一种一般性关注。出于对自由证明思想的确信,同时也出于对未来的担忧—一旦证据规则在未来的某一时间被废除,如果毫无准备,则司法裁判或许将会陷入“无法被理解”(uncomprehended)、“缺乏指引”(unguided)、“不安全”(unsafe)的内心过程。[16]正因为出于历史使命感的优虑,威格摩尔才于1913年出版了《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该书在威格摩尔生前共出版了三版(1913,1931,1937),第三版改名为《司法证明科学》。正是在这部巨著中,威格摩尔系统地阐述了其司法证明原则的理论体系。


  

  在本书的开端,威格摩尔便开宗明义地谈到,可以将证据原则的研究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明和可采性规则,前者主要是关注争端说服的推理过程,而后者则主要关注根据法律创造出来的程序性规则。尽管在那时候,学界主要集中关注可采性规则,但威格摩尔认为,可采性规则不过是独属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人造法律规则,只有证明原则才代表着对证据性事实进行处理的自然过程,只有证明原则才具有更大的普适性。[17]为此,威格摩尔在《司法证明科学》一书中充分吸收了心理学、逻辑学以及一般经验等其他学科的洞见对间接证据(包括人类的动机、倾向等的分析)、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利用图示法对大量混杂证据的分析处理。该著作之关注点与其之前得以成名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制度专论》之如此不同,以至于学界中许多人认为存在两个威格摩尔:前一个威格摩尔撰写了《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制度专论》,后一个威格摩尔则撰写了《司法证明科学》。


  

  但是,正如威格摩尔自身所解释的,尽管这两部著作关注主题不同,但是彼此之间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可采性规则可以说是建立在证明原则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审判实践过程中的约束,两者间不可能完全协调一致。因此,威格摩尔认为,两者间尽管关系非常密切,但又无法彼此取代对方,各自拥有独属于自己的空间。[18]因此,理解威格摩尔的最好视角也许是将威格摩尔的两部著作联系在一起来考察,这两部著作尽管各有侧重但是却共同构成了一个宏大的司法证明科学体系:《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制度专论》主要从规范层面关注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而《司法证明科学》则从逻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着重关注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三)边沁与威格摩尔理论之比较


  

  边沁与威格摩尔尽管分属不同的时代,在许多观点上差别甚大,[19]但是他们俩却都是英美证据法研究史上对证据和证明进行一般研究的代表人物。正如前面所简单提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两人代表着证据与证明领域的两种一般性审视进路。边沁的论述是基于一个既定的哲学基础来进行一般批判,其整体理论体系从“功利主义价值理论”到“自然体系的裁判模式”再到“不排除原则”的证据与证明观念(参见图一),呈现出一种非常典型的纵向演绎模式。而威格摩尔的理论体系则是将证据可采性规则通过证明力这样一个媒介建构在多学科的基础之上(图二)。边沁侧重于从外部来审视证据法,而威格摩尔则从内部对证据规则进行反思开始建构司法证明科学体系。威格摩尔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是边沁理论体系中一部分的细化,因此,边沁的理论深度固然要强于威格摩尔,但威格摩尔在广度上则远远超过边沁。无论是何种进路,其本身都为证据法研究的理性主义传统埋下了隐患。边沁的不排除理论开创了规则怀疑主义的传统,自他而下,规则怀疑主义一直成为英美证据法研究的一个挑战,成为推动证据规范研究者不断为证据规则寻找正当性的动力[20]。而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科学则为其他学科进入司法证明领域打开了缺口,多年后美国证据法的跨学科的风起云涌或许早在威格摩尔时期便已经初见端倪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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