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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威格摩尔与英美证据法的知识传统

  

  四、追寻证据法的知识传统


  

  对于一个处于探索阶段的科学或者学科要做出客观的评价显然缺乏一种历史的距离,但是,从一种大历史的视野来看,证据科学的探索可以说是对证据法学研究的一种一般性进路的继续。这一进路至边沁乃至之前更早的先辈开始进行探索,在威格摩尔身上初步形成一个体系,但是他们的探索并未获得一个完全的成功甚至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冷遇。新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激发了证据法学研究者们再一次向人类智慧的高端发起新一轮的挑战,这种一般性进路的前方是虚无缥缈的“乌托邦”还是切实存在的证据科学领域,或许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智识的追求大大地拓展了证据和证明领域的研究视野,使得证据和证明领域的研究逐渐向一种可以言说的、跨越国界的普适性科学方向发展。这一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证据法研究后发国家来说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


  

  我国的证据法和证据法学研究目前存在一个急剧变动的时期,从证据法规范层面看,诉讼构造的转型激发了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证据规则的需求,不仅司法机关在进行着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证据立法,[35]学者也都纷纷献计献策,起草证据法的建议稿。[36]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证据法规范正在处于一个成长阶段,由于时空压缩性特征的限制,对于规范的移植和研究是不可避免而且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正如另外一些学者所看到的,光有证据法规范的研究还是很不够的,由于法律移植所带来的外来规范与本土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导致了目前的证据法研究甚至已经形成了“此岸”与“彼岸”的巨大隔阂。[37]因此,从一个相对长远的角度来看,对证据法规范背后之理念、对证明过程的探究是我们这几代证据法研究者最终需要面对的难题。因为规范本身当然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但是形成规范的机理和规范所涵盖的证明过程之规律却是具有很强的普适性的。这样看来,对于我国当前纷繁复杂甚至四分五裂的证据和证明研究或许同样需要一种一般进路来加以统摄并进而形成整个领域特别是司法证明领域的有机互动和增长。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事实上正在延续着证据法的知识传统并从中建构出属于我们的证据科学。


【作者简介】
吴洪淇,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理查德·伦伯特:“新证据学:分析证明过程”,载《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Richard Lempert, The New EvidenceScholarship : Analyzing the Process of Proof, 66 B. U.L.Rev.439 ( 1986 )。
罗杰·帕克、迈克尔·萨克斯:“证据研究再思考:跨学科转向的多重结果”,载《波士顿学院法律评论》RogerC.Park,Michael J.Saks,Evidence Scholarship Reconsider ed:Results of the Interdisciplinary Turn,Boston CollegeLaw Review,2006, autumn。
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著述》,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William Twining, Rethinking Evi-dence: Exploratory Essays, p. 1,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关于特文宁教授在法理学方面的研究成就,参见於兴中:“威斯特伐利亚二重奏、黑箱操作及法学的北强南弱—威廉·推宁对西方法学的反思与批判”,载《法学家茶座》,第2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首届威格摩尔终身成就奖颁给了两个人,一位是威廉·特文宁,另一位是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杰克·魏因斯坦法宫(Judge Jack B. Weinstein)。
皮特·蒂勒斯:“威廉·特文宁简介”,载《西东法律评论》(Peter Tillers, Introduction of William Twining, 38 SetonHall L. Review. 2008)。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载《哈佛法律评论》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Path of the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 (1897)。
该篇论文显然也是特文宁教授十分看重的一篇文章,前后共有四个版本。最早的版本是特文宁1982年为纪念著名证据理论家理查德·爱格里斯顿勋爵(Sir Richard Eggleston)而撰写的,经扩充后作为《证据理论》(1985)的第一章,再扩充后收入其专著《反思证据》(1994)的第一版中。每一个版本都增加了对一些证据法学者的考察,但基本观点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最新的、也是最为完整的一个版本是作为《反思证据》(2006)第二版第三章,以下引文均引自此版。威廉·特文宁,同注3,第35 -98页。
威廉·特文宁,同注3,第76页。
威廉·特文宁,同注3,第76页。
威廉·特文宁:“告别刘易斯·埃利奥特:作为学者的学术法律人”,载《法学教师公共协会期刊)) William Twi-ning, Goodbye to Lewis Elliot:The Academic lawyer as Scholar,1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Public Teachers of law 2(1980)。关于辨认证据问题,同注3,第四章。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序言。
转引自威廉·特文宁,同注3,第42页。
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William Twining, Evidence Theo-ries:Bentham and Wigmore, p.52,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
边沁:《司法证据导论》(Bentham, A Treatise on Judicial Evidence),转引自威廉·特文宁,同注3,第42页。
边沁:《司法证据原理》,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编(Bentham, Rationale of Juricial Evidence, ed. J. S. Mill, PartⅢ , chapter 1. ),转引自威廉·特文宁,同注13,扉页。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司法证明科学》,波士顿小布朗公司1937年版(John Henry Wigmore, The Science of Ju-dicial Proof, thud edi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Company,1937, p.4.)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同注16,第5页。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同注16,第923-947页。
比如,边沁反对几乎所有的证据规则,而威格摩尔则认为至少在当代相当一部分的证据规则还是很有必要的,边沁是非常激进的改革派,威格摩尔却非常的保守,甚至被称为“最后的维多利亚中期人士”。威廉·特文宁,同注13,Ⅸ。
弗里德里希·肖尔:“为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据而辩—兼及认识论”,载《知识》Frederick Schauer, In Defense ofRule-Based Evidence Law-And Epistemology Too, Episteme, vol.5(2008) ,295-305]。
罗杰·帕克、迈克尔·萨克斯,同注2。
一个综述,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同注16,第5页。
关于该案的一个介绍,参见皮特·墨菲编:《证据、证明与事实》,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9 - 469页(Peter Murphy ed.,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 459-469.)。
米歇尔·芬克尔斯坦、威廉·费尔利:“辨认证据的一个贝叶斯进路”,载《哈佛法律评论》 Michael 0. Finkel-stein&William B. Fairley, A Bayesian Approach to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83 HARV. L. REV. 489(1970);劳伦斯·却伯:“通过数学来裁判:法律程序中的精确与仪式”,载《哈佛法律评论》 Laurence H. Tribe, Trial byMathematics: Precision and Ritual in the Legal Process, 84 HARV. L. REV. 1329 (1971)。
皮特·墨菲,同注23,第459-469页。
理查德·伦伯特,同注1。
威廉·特文宁,同注13,第167-178页。
如,在其后期著作《反思证据》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个章节,如《认真对待事实》、《再次认真对待事实》、《关于一些怀疑主义者的一些怀疑主义》、《什么是证据法》等当中的最初的问题意识都能在《证据理论》中找到影子。
威廉·特文宁,同注3,第436页;大卫·舒姆:“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对以上九个主题的归纳来源于该研究小组的网站。网址:http://128.40.111.250/ evidence/,最后访问日期:2009-4-10。
罗纳德·艾伦:“司法证明的性质”,载《卡多佐法律评论》(Ronald J. Allen, The Nature of Juridicial Proof, Cardo-zo Law Review, Vol. 13, pp.373-422.),一部与该论文同名的专著也在撰写过程当中。
皮特·蒂勒斯:“勾勒推论领域”,载《波士顿法律评论》(Peter Tillers, Mapping the Inferential Domains,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66, pp. 883-936)。
阿列克西·斯坦:《证据法的基础》,牛津大学出版社(Alex Stein, Foundations of Evidence Law,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5.)。
关于证据科学概念的一个辨析,参见吴洪淇:“证据科学之走向: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4期。
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毕玉谦等:《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陈瑞华:“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证据科学》,2007年第1-2期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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