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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正义,寻求和谐

  

  因此,在笔者看来,案例指导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它意味着我们从追求完美立法的幻景到现实的回归,试图建立将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相接洽的制度体系;意味着从法律的刚性迷信中解脱出来,试图建立一种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和软约束相匹配的制度机制;意味着从法律体系发展的自闭观念中解脱出来,试图找寻法律系统与其实际环境的“耦合”的制度机制。一句话,意味着我们对法律的和谐价值的追求:建立一种刚柔相济的、富有弹性的法律体系,一种有着对社会生活极大回应性的法律体系。而从理论上研究其建构的根基,是法哲学的任务。因为,“法律体系的匀称性、其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逻辑上的协调性,这些都是蕴涵在我们法律及法哲学之中的价值。”[16](P130)


  

  结语


  

  从法哲学的视野观之,案例指导制度既存在形式合理性,也存在实质合理性。案例指导制度在实现公正司法,实现同案同判即形式正义方面的价值是其存在的形式合理性;案例指导制度在实现法律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法律体系自身以及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和谐方面的价值是其存在的实质合理性。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与支持,否则即使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制度也可能因缺乏实施条件而南辕北辙。从两大法系判例发展的内在理路来分析,“司法自治与司法过程开放是前提。”[18]由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框架下,思考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审判、如何实现法律职业自治以及法律方法的自治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房文翠,广东商学院法律系教授。
【注释】杨洪逵.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对在中国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看法.法律适用,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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