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正义,寻求和谐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哲学之维
房文翠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也不同于普通法系中判例法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接近正义、寻求和谐的制度创新。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能够解决因制定法自身缺陷与不足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确保司法平等,实现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结构的合理化,即实现硬性约束和软性约束的有机结合,进而形成对社会生活有效回应的弹性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正义;和谐;案例指导制度;合理性
【全文】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来的司法改革任务之一。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性创新。案例指导作为一种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案例制度从功利走向成熟。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陆续发布案例,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借鉴的范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编纂既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利用案例的主要目的不是深层次诠释法律,更不是创设法律,而在于配合一定时期的工作的某种需要。即便是一个法院的审判年度案例汇编或者某类案例的汇编,成绩色彩或者其他某种不便明说的色彩也是显而易见。故而真正有法律价值、受欢迎的案例并不多见,经得起理论和时间检验的案例更不多见。[1]因此,它仅仅是一个制度雏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指导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方案,这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案例指导已经从功利的参考演变为法制实践迫切需要的制度建设。
本文拟从法哲学角度透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探讨该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外在合理性和内在合理性问题,以揭示其内含的正义与和谐价值。
一、案例与判例:内涵的分析与比较
案例与判例这两个术语虽仅一字之差,但它们的含义却不尽相同。案例是我国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意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的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或学界进行研究样本的生效判决。案例对我国法院审判仅具有示范意义或参考价值。从性质上看,案例既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也不具有普遍的、强制的约束力。判例是西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但在两大法系,其称谓及内涵是不同的。从称谓来看,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判例;普通法系则通常称为判例法。从内涵的角度来分析,案例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