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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正义,寻求和谐

  

  三、寻求和谐:案例指导制度合理性的内在视角


  

  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部结构来分析,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实现了法律调整机制的硬约束与软约束、静态与动态的相洽与协调,实现了法律体系自身结构的和谐,最终实现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和谐。


  

  人类生活的秩序范式需求决定了法律调整机制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规制模式。因此,法律调整机制也只有在与社会生活的关联互动中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动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社会实现有效的回应,因此,一方面法律规则的稳定性、普遍性成为法律本身的一种重要属性,一种存在的形式合理性。“在一切法律体系中,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法官为了公平的缘故,一般总是倾向于以他们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来对新的案件进行判决。”[12](P133)另一方面,法律的适应性、回应性成为法律存在的实质合理性。由于法律要不断地适用于新的情况、解决新问题,法律永远都是发展变化的、永远都会面临着对社会生活的有效回应的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里。现行的法律体系即使适合今天的文明,也不可能满足明日文明的需求。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正因为如此,在此变动不居的条件下,法律不可能经久不变……无论我们是否希望,变化永远存在。”[16](P91)那么怎样才能保持法律的回应性?在以成文法为主导结构的法律体系中,立法者对法律的修改、解释曾一度是人们崇奉的方法。然而,美国学者卡多佐却认为司法是确保法律回应性的根本方法。他说:“人们常说,变革应当是成文法的任务,司法过程的功能仅仅是一种保守的力量。从历史的角度来讲,这不是真的,即便属实,也是一种不幸。确实,与过去发生强烈的断裂必定源自立法,然而,当法官的能力取决于实践与传统时,更多的进步或倒退将由法官一力促成。法律既有适合于保守的准则与判断方法,也有适合于变革的准则与判断方法。如果将稳定和进步作为对立的两极,那么,在一极,我们拥有的是遵守先例的律条和以推理逻辑为工具的判决方法;在另一极,则是促使起点服从终点的方法。一个注重对统一和对称的考虑,从基本概念推导出最终结论。另一个则更自由地考虑平等、公正以及受影响利益对社会的价值。庞德说‘许多时候,正义的实现是两种趋势的妥协:一种趋势将每一个案件都当作某一类案件中的一个,另一种趋势是认为每一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16](P88-89)“商业及其方式的变化,致使先前与当时行为规范或准则相适应的某个法律规则不再适应现行的规范或准则,甚至背离了它们,于是,促动法律与原有规范和准则相适应的那些发展趋势或力量又开始起作用了,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司法过程固有的力量,来恢复平衡。”[16](P93)


  

  在我国,成文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因此人们习惯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简单地看作是一种单一的信息交换关系。希望“通过在系统本身产生知识,法律生产一种‘自治的法律现实’。它据此来修正自己的运行,而无需任何与外部世界的实在接触。”按照法律的自创生理论的观点,这是一种典型的“按照输入/输出模式看待立法或者简单地把它看成一个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是一种“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社会改变的线性因果关系的思想。”[17]我国学术界将这种观念称为“立法主义”或“立法取向”。“立法主义”希望通过大规模立法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然而在制定法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今天,无法可依仍是困惑我们的难题。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单一制定法体系缺乏回应性。一个具有回应性的法律体系应当是刚柔相济的、富有弹性的结构,是一个保持法律体系自身和谐及其法律体系与社会生活和谐的结构。而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立法的一元化调整机制,希望通过立法建立一个规制社会的自足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是一元的,不能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要;这个体系在本质上是静态的,无法满足变动不居社会生活的需要;这个体系呈硬性结构,无法回应社会复杂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修改规则、解释规则的方法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机制,“法律通过在系统之间运行的干涉机制与其社会环境相连。法律系统与其实际环境的‘耦合’以及由此产生的交互限制是在法律之内和之外的事件、结构和过程互搭的结果。”[17]实践证明这个机制只能在司法过程中寻觅。卡多佐指出:“你可以用各种各样的镣铐和老虎钳束缚法律的手脚。身怀绝技的法官总能出其不意地使它获得自由。即便在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情况也是一样……法典仅仅陈述一般性原则,填补罅隙则是法官的工作。”[16](P103)司法或法官是推动正义实现的不容忽视的力量。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在我国制定法的框架下,于司法环节建立的一种补充机制,以期借助司法或法官的创造性,将法律精神透过硬性的规则普照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同时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排除司法中的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势力的干扰,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因此,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部结构来看,案例指导制度是彰显司法理性.实现我国法律调整机制合理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是寻求法律体系“刚与柔”、“动与静”和谐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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