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行诉讼模式
将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民事诉讼并不当然地附带于刑事诉讼,这一模式以美国和日本的现行立法为代表。例如美国刑事诉讼中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形式,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因犯罪行为而追偿损失的赔偿之诉。也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不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而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所以,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者关系而言,这是一种纯粹的平行关系。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就说明了这一点:辛普森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无罪,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却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纯平行关系也有所改变,刑事赔偿(Restitution)的明确性已经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和指导刑事诉讼标准的全国咨询委员会的赞同。大多数州有成文法规定赔偿,而且这种赔偿已经变成了经常被使用的缓刑的条件。但这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刑事制裁,并不能将其同以民事权利救济为主旨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提并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深受美国法律文化的浸润,彻底抛弃了原来的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仅规定在裁判中可以宣告发还赃物,在侦查中对于没有扣押必要的赃物可以发还被害人,但都以发还被害人理由明显为限。而且,在这些情况下,也不妨碍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刑事诉讼法不再予以规定,而是以美国方式,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1]
(二)附带诉讼模式
1.以法国为代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法国的刑事诉讼全部为公诉,没有自诉,在解决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时,被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同时向刑事法庭提起,也可以单独以民事诉讼进行,即民事索赔与公诉分开,单独向民事法庭提起。但必须遵守以下两项规则。其一,刑事诉讼已经进行尚未宣判的,由民事法庭受理的民事诉讼应当延期审判。就是说,虽然刑事、民事分别进行,但是也应当刑事判决宣告在先,尔后制作民事判决。其二,已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再向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民事法院(庭)判决前,检察机关已向刑事法院(庭)提起刑事诉讼的,不在此限。这一模式以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及原苏联为代表,形成了肯定式的立法体例。早期德国的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943年和1950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此项程序,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对这一程序的必要性还有争议,因此实际上很少适用。[2]可见,在此种模式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必须的选择,民事诉讼仍具有其独立性。
2.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我国在解决刑事犯罪给被害人带来损害赔偿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附带诉讼模式,但与上述国家的附带诉讼不同,被刑事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更大程度地被刑事诉讼所包含或吸收,当事人也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只要案件进入了公诉程序,则被害人只能进行附带诉讼,不管这种诉讼需要被害人等待多久以及会带来什么样的诉讼结果。这种情形的出现有立法上的原因,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缺乏相应的民事诉讼单独提起的规定,更有观念上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奉行的国家本位观念,使人们当然地认为民事法庭审理的应当是与犯罪无关的行为,一遇到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则必然要交由刑事法庭审理。而刑事法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又往往将民事诉讼归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即为“刑主民从”,实际上等于建立了一种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