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则下的责任政治也是微博问政立法的基础所在。民主要求任何政治上的决定和国家意志的表达的正当性基础都源于全体人民。[41]责任政治可以追溯到民主和人民主权理论,也是当下行政国家和法治政府背景下亟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它不仅要求政府必须对人民和人民代表负责,还要求有规律的任期制,而后者则须经由选举的方式来完成。[42] 这反映了人民的统治,但却仍显得不足——因为人民只有在选举时才能实现责任政治对权力的要求,然而选举却是断裂的。公众参与就填补了缺口。[43]微博问政不仅成为了责任政治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来源之一。以法律明文规定政府的责任,使微博问政成为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工作内容,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体现,也是微博问政能够持续和快速发展的前提。
第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内含了公民享有以微博这种形式表达政治意见、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公民运用微博的形式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具有自由权的一般属性,更可被视为广义的言论自由加以保护。它形成的微博问政这一具体的公众参与模式,也需要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为基础和前提。就此而言,微博问政的价值主要有:(1)追求真理,探求事实的真相。[44]网络是公众发掘事实真相和政治信息的重要来源地,微博问政更是公众追求公共事务本质的手段。(2)健全民主政治。[45]民主政治需要人民的参与,微博问政是传递民意、实现监督的重要方式。(3)维护个人自主、实现自我价值。[46]它强调言论自由本身的目的;作为人的基本价值之一,微博问政是个人自主、自治的体现,理应得到保障。
发挥言论自由主观防御权的效用。言论自由作为典型的消极权利,其效力首先表现为防御公权力的侵犯。这在中国尤其需要强调。因为我国公民在利用微博和网络问政时往往会受到合法的甚至非法的侵害。在“纽约时报案”(New York Times Cor.v. Sullivan)后,美国极大限制了对官员及公共人物的名誉保护。联邦最高法院不仅修正了名誉权侵害的巨额赔偿制度,而且要求名誉受到侵害的官员以及“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要证明被告的陈述须有“实际的恶意”(actual malice)。这对保护人权、限制公权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有些公权力机关与官员们经常会打着“诽谤”的旗帜,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甚至制造实质的危险。实践中也有公民因为问政的言论而获罪的例证。[47]政府机构和官员往往以“名誉”受损、公民言行构成“诽谤”为由,加以责难。立法规范公权力的边界,能够发挥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主观防御权作用,防止公民“因言获罪”、“因参与获罪”。
规范化保护微博问政也体现了对言论自由的宪法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是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效用,[48]现代宪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基本权利除部分仅具有消极防御作用外,多数同时具有宪法客观制度性保障作用,后者主要强调基本权利具有客观法规范之本质,也是宪法所保障而非立法者支配的对象。[49]简言之,为了保障宪法权利,立法者必须建构相关法律制度以形塑基本权利之内涵,为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制度性支持。[50]立法保障微博问政,并建立起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制度(包括相应的组织、程序),将是微博问政立法的重要任务以及使命。
第三,立法保护微博问政能够将公民的监督权及其实现细致化。我国《宪法》第41条的性质争论由来已久,[51]但它包含的公民的批评、建议和检举权应属于典型的监督权。公众利用微博问政就体现为行使监督权。在前文提到的七类微博问政案例中,有一类即公众利用微博实现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规范化微博问政,细化公民的监督权,让后者能够切实实现并发挥民主效用,正是规范化的追求.
立法也有助于控制政府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公权力是个人权利的一种伴随物。[52]控制政府权力是宪政语境下的基本命题。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就曾指出“:……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就没有存在必要了……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已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53]密尔也曾指出“:因为政府整个来说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
当性必须依赖它的合目的性。”[54]立法规范微博问政,在增加权力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基础的同时,实现人民对权力的控制和制约。
第四,无救济即无权利。规范化能够为公众微博问政提供畅通的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是司法权保护人民权利、实现救济的渠道,也是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维持平衡的基本途径之一。应该将侵犯公众利用微博问政的行政行为界定为可诉。它也将是微博问政立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