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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

  

  第五,规范化符合民意的要求,也契合了执政者的思路。参与作为公众表达政治意愿、践行民主的方式,体现了公民自治的需求,也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亨廷顿曾提出“经典政治秩序模型”:社会参与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高,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治越不稳定(即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55]这一理论在中国尤有现实意义,因为当下公众的参与意识及参与行动已越来越强烈,然而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度却远远低于其制度化要求。这无疑应是一种警讯。


  

  目前看来,中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更多地体现在微观层面。在代议制民主改良迟迟不能突破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兴起是执政者和人民在探求改革时做出的共同选择,因而得到了极高的政治认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所作的报告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56]微博问政契合了这种政策认同,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规范化也将成为执政者的重要选择。


  

  根据我们所做的调查,[57]有76%的受访民众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沟通渠道不畅通,政府没有很好地听取人民的意见。有超过75%的受访民众不排斥使用微博针对公共事务向政府表达意见。有79%的受访民众认为,立法规制是让政府更加重视网络上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而如果公众网络上的意见长期、多次不被重视,有超过一半的受访民众会对政府失去信心。由此可见,规范化微博问政既是将这种民意形成、传递和表达的渠道法制化、合理化,也是在保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拉近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增加决策和执行的民主性基础。


  

  第六,让公权力受制于规范设计的程序约束,为微博问政的运行过程和人民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是规范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其效果的体现。如何让政府主动接受微博上的民意,而不是仅仅迫于舆论压力被动应对,是研究的重点。这也是制度设计首要的关注内容。考察七类微博问政案例后发现,仅有政府、官员以及人民代表主动发起的微博问政是平稳的、低成本的、高效的,而其他各类案例能够发挥作用,或是伴随着社会悲剧,或是政府囿于微博上强大的舆论压力,或是因为公众的切实行动。笔者所做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81%的受访民众认为政府应该重视公众微博上的意见,但仅32%的受访民众认为微博问政能够发挥作用,也说明了这种挑战。


  

  通过强化微博问政的程序,规范化能够为公民“设计”出“程序权利”,使政府机构背负发起、组织和处理公众意见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对国家机构设定的听取公众意见、推动公众参与的义务散见于一些立法,但这些规定大多没有让公众参与成为严格的、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且对其程序设计语焉不详或不甚完备。立法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强调政府机构必须开通网络互动平台,一定条件下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一定的条件下必须以一定的(标准)方式对公众参与进行反馈等。


  

  六、结 论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当下社会利益“井喷式”的多元化带来的挑战,也是新技术、新事物提出的新要求。微博问政为个案正义实现、制度变革、法治发展都提出了新机遇、新思路,并迅速改变了法治发展的路径,占据了政治舞台的中央,其散发的光芒,已经照耀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天空,以至于被认为是中国式民主的未来所在。但它也存在很多缺陷,作用的发挥也面临很多困扰。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微博问政在强大的权力面前显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而这恰恰是其能否长久和持续发展的关键。规范化保护微博问政,一方面是解决时下难题和困惑的契机,另一方面也是推动其发展的长久动力。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大背景下,规范化保护微博问政,促进网络公众参与,应对网络时代的新问题、新挑战,将是当下的重要任务。


【作者简介】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少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注释】它有别于一般的政治性言论的表达(尽管其本质上如此),后者可能是(单一或群体的)民众的维权行为,却非公众针对公共问题的参与行动;也非民众的街头行为甚至“革命”。本文界定的微博问政也不包括公众利用微博向司法机关审判未决案件时施加压力的行为。
参见夏学銮:《社会管理体制如何创新》,《人民论坛》(总)第323期。
关于此事件,参见《抚州拆迁自焚事件》,载财新网http://policy.caing.com/2010/fuzhouchaiqian/,2011年5月30日。
《抚州拆迁“自焚”官方声明仍存疑点》,载财新网http://policy.caing.com/2010-09-14/100180296.html,2011年5月30日。
《烧伤者钟如琴手机录音还原事件经过》,载财新网http://policy.caing.com/2010-09-13/100180146.html,2011年5月30日。
《江西抚州拆迁户三人自焚》,载财新网http://policy.caing.com/2010-09-12/100179598.html,2011年5月30日。
《江西宜黄县委书记被指机场围堵上访拆迁户》,载新华网http://www.nmg.xinhuanet.com/xwzx/2010-09/17/content_20927069.
htm,2011年5月30日。
《江西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载财新网http://policy.caing.com/2010-10-10/100187073.html,2011年5月30日。
例如:湖南株洲的“拆迁自焚案”,参见《湖南株洲为阻止拆迁屋顶自焚农民在医院死亡》,载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5/02/6109601_0.shtml,2011年5月30日;湖北鄂州的“拆迁自焚案”,参见《湖北鄂州女教师自焚抵抗强拆》,载http://hubei.takungpao.com/html_content/2011- 04- 25/78632.html,2011年5月30日;等等。
徐京跃、李亚杰、周英峰:《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载新华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13958405.html,2011年5月30日。
例如著名的“网络问政拉下规划局长事件”,参见《中国网络问政2010年十件大事》,载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 01/10/4183712_0.shtml,2011年5月30日.
哈贝马斯指出,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 年版,第 125—126页.
秦前红、陈道英:《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三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宜黄事件”就是例证。正是因为有触目惊心的“自焚”照片,才能引起极大的关注。媒体、记者、社会知名人士和学者积极加入到接力报道和传播中,展现了网络和微博的力量。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参见前引
例如,在“山西问题疫苗事件”中,面对权力导致的恶,网民义愤填膺,但这种意见表达多是匿名的,恰好回避了传统媒体忌讳的问题。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参见《问题疫苗疑致山西儿童死亡》,载http://news.sina.com.cn/z/shanxiyimiao/,2011年5月30日。
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化应当是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制度条件。参见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载《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
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前引,蔡定剑文,第184—185页。
例如,在“山西问题疫苗事件”中,该事件最初由微博曝光,并在微博上广泛传播,再有传统媒体跟进报道,虽然引起举国瞩目,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却并没有能够达至理想的效果。山西省政府官员在相关问题上的蛮横态度也是此次事件的突出特征。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参见《问题疫苗疑致山西儿童死亡》,载http://news.sina.com.cn/z/shanxiyimiao/,2011年5月30日。它表明,在缺少代议制民主的前提下,微博问政的效果是有限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微博并非传统媒体,并不能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强力的舆论压力,微博的力量必须积蓄到一定程度并引起更高层级的关注,才能够真正引起重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民
主机制的尚不健全.
[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第134页。
“新疆、四川官办智障奴工基地”事件就显示了这种尴尬。记者发掘出的真相,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舆论控制背景下,逐渐被淹没。此事件悄无声息地在传统媒体上消失,而只能在微博上流传,不仅显示了微博问政的优势,也反映了微博问政发挥作用的困境。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参见《四川渠县“奴工”黑市》,载http://money.163.com/10/1229/08/6P2DVG1A00253DC8.html,2011年5月30日;《渠县“救助基地”智障奴工调查》,《凤凰周刊》2011年第1期。
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微博问政的兴起让传统的公众参与路径显得十分尴尬。“鄂州规划局听证会造假事件”就凸显了这样的难题,并导致人民对传统模式的越加不信任。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参见 《鄂州规划局听证会弄虚作假引火烧身》,载http://zfwlyq.jcrb.com/rdbb/201006/t20100622_377540.shtml,2011年5月30日。
尽管参与式民主的兴起,与民众越来越不信任代议制民主、不参加选举投票等现象有很大关系。参见前引,乔万尼?萨托利书,第119页。但实践经验表明,参与式民主却没有解决这样的难题,反而走上了相反的方向。
参见范正伟:《“围堵”无助化解矛盾》,《人民日报》2010年09月20日,第9 版;张铁:《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人民日报》2010年09月14日,第9版。
谢海涛、刘长、刘虹桥:《宜黄拆迁负面样本》,《新世纪》2010年第39期。
《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回应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教训很深刻》,载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1lianghui/minyidaiyanlu/detail_2011_03/05/4992883_0.shtml,2011年5月30日。
参见李龙:《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责任担当》,《湖北日报》2010年11月25日,第13版;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胡锦光:《中国法治进行时》,外文出版社2009年版;张千帆:《改革为什么会越改越糟》,
《财经》2010年9月13日;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法学》2011年第1期。
参见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法学》2011年第1期;张千帆2010年10月2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演讲,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851.html,2011年5月30日。
张千帆2010年10月2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演讲,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851.html,2011年5月30日。
著名的模式,如所谓的正义网“政法网络舆情”、人民网“网络舆情”等。
网络上流传的事件为什么能够引起网民们的关注和讨论?有学者指出有两种原因:其一,互联网公共领域的出现使得民众突然有了言论平台,有了发挥影响力的机会;其二,曝光的社会现象让民众感同身受,激发了民众的讨论热情。参见吴启铮:《网络时代的舆论与司法———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上官敫铭:《陕西临渭警方提请批捕谢朝平》,《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4日,第AA19版。
这也说明了微博作为宽阔的言论平台,将分散的、单一的言论汇集而形成的无组织性的群体的特性。勒庞曾指出,群体会表现出个人没有的特点———个体自觉性在群体面前往往会消失,而形成集体心理。参见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因此,在微博上就容易出现极端化的现象,此即为“群极化”现象。参见[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王锡锌:《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及其克服》,《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65页。该书将民主作为了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另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该书也将民主作为了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和原则之一。
有学者已经指出了这种趋势。参见前引,姜明安文。
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种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7页。
[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
前引,陈慈阳书,第168页。
同上书,第169页。
前引,乔万尼·萨托利书,第86页。
密尔认为,言论自由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探求真理,真理也只有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才能被发现和证明。参见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3、80页。
美国著名学者、有着“言论自由理论家”之称的米克尔约翰区分了“公言论”和“私言论”“,公言论”包括政治性言论、有助于开发民智实现选举时的理智的言论等,这种言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参见]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页。微博问政本身体现的是公民政治性言论的自由表达,它不仅是人的价值的体现,也是民主政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前引,密尔书,第14、84页。
例如“宁夏吴忠市民王鹏因举报被警方跨省追捕”事件,就是这种危险的印证。该事件的详情,可参见陈晓虎、张钦、曹健、宋常青:《宁夏吴忠警方: 跨省刑拘案系独立办案无公权滥用》,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0- 12- 03/012521574063.shtml,2011年5月30日。相同的例证还包括了“谢朝平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案”等。这些事件都引起了微博上的广泛讨论,并在微博问政形成的群体性压力下才得以妥善解决。
前引,陈慈阳书,第351页。
参见欧爱民:《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通说认为,它可以归入到宪法理论中的政治权利(或参政权)范畴。参见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109页。但事实上,它又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组成:监督权和请求权,前者包括公民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检举权,后者则包括了申诉、控告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美]汉密尔顿、麦迪逊、乔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页。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5页、第50—51页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_5.htm,2011年5月30日。
笔者选取了武汉市四区(武昌区、洪山区、江岸区、汉阳区)的200名民众为调查对象,通过寄送和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得出上述结论。下文所指的调查均指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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