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事件”显示了微博的巨大力量。微博直播让民众及时关注此事,信息被迅速、直接地传播。骇人听闻的事件过程,对当事人的极大同情,让大批民众通过网络进行声援,矛头直指地方政府,其后又导向了强拆制度,其带来的舆论压力以及这种压力转化成的促进民众参与的现实动力,迫使政府必须紧急应对和谨慎处理。微博问政成为该事件中当事人“扭转局面”的关键。这是就个案而言的特殊意义。就法治整体而言“,宜黄事件”开辟了一种新的维权方式和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路径。强拆制度和“公权暴力”已经为众怒所指。“宜黄事件”糅合了强拆、自焚、威逼、暴力等各种因素,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它已不再是钟家姐妹的个人问题,而成为了一起公共事件。该事件也推动了国家对拆迁立法和拆迁手段的重新关注,促成了新拆迁条例的尽快出台。
类似的事件在随后又有发生。[9]它们是创新社会管理亟需回应和解答的问题。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下执政党和理论家共同思考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提出要“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10]微博问政和网络公众参与的发展,逐步成为了目前公众参与的热点途径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向。分析“宜黄事件”的全过程,发现公众的微博问政行为于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后者却也存在很多难题。这些难题恰是其缺少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结果。规范化保护微博问政就迫不及待,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微博问政演化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微博接力”“、微博集体讨伐”,甚至转化为现实行动,这些都成为了当下社会管理的挑战。推动微博问政的立法,将网络时代的民意表达机制、民众与政府的沟通交流机制法制化,正是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思路,及时回应社会新现象、新问题和新挑战。
二、微博问政的类型
本文收集、整理和分析了发生在2010年和2011年初的微博问政的典型案例,根据既有案例的不同特征而将微博问政进行了类型化处理。
第一类:主流型。即体制认可的微博问政,表现形式为党政机关与官员主动开通微博,发布信息,吸纳民意。其发起者多是党政机关和官员(以及人民代表)。具体实现模式是党政机关和官员创造条件,而民众利用微博问政,实现政府、官员与人民的沟通和交流,体现民主。特点主要有:(1)政府主导。(2)主流媒体参与和推动。(3)开放政务,让民众或是更清楚地了解政府运作模式,或是参与决策过程,或是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是能够与领导人近距离接触(消除神秘感)。(4)人民的部分意见能够受到重视。(5)效果显著、成本小、代价低。其意义在于促使政府和官员、人民代表听取民意,注重与人民交流,提高立法、决策和执行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例如“平安北京、平安南粤受热捧”,2010年和2011年的全国和各地的“两会”微博直播。
第二类:问责监督型。即公众利用微博问政监督政府和官员,推动行政问责机制。一般由公众发起,但也有政府主动发起的例证。[11]其运行模式为微博问政成为启动问责机制的原因或重要推动力,从而实现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特点主要有:(1)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2)公权力机关及官员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3)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关注和声讨。(4)影响较大。(5)行政问责机制启动往往是最后的结果。其意义在于推动问责机制的变革,强化了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有利于控制政府权力。例如“韩峰日记门”、山西毒疫苗致害事件等。
第三类:政策、决策、执行引起争议。即公众利用微博讨论和反思政府的政策、决策和执行,针对政府行为进行微博评论。一般由公众(范围从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到一般民众)发起,其中学者和意见领袖的观点往往会发挥较大的作用。其运行模式是微博成为了传递信息、观点的载体,同时也是形成、汇集、传递和表达民意的平台或重要工具,从而形成新的“公共领域”。[12]主要有如下特点:(1)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缺陷,或是不民主,或是不科学,甚至违法。(2)存疑的政策在推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引起了人民的不满。(3)微博为民众的讨论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微博上容易形成共鸣和互动,而针对性的讨论往往又容易引起关注。(4)形成政策批评和反思。(5)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尽管它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对政策的最终影响不大。其意义主要表现为:对政策有一定的影响,体现了民意对公权力运行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例如“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微博热议、房价宏观调控政策的微博讨论等。
第四类:微博问政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即公众利用微博“围观”社会公共事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政府回应与变革。发起者主要是公众(包括网络知名人士、一般民众)。其运行模式是微博成为了形成、汇集民意的工具和平台。特点主要有:(1)公权力侵犯了人民的权利,或者出现了明显的社会不公正现象。(2)事件在微博上广泛传播,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声讨。(3)大量网民持续而深入地关注,对制造危险的公权力机构产生了巨大压力。(4)往往通过违法的公权力机构自我纠错来结束事件,少有因为司法判决而实现个案正义。(5)特定事件中能够推动实现制度变革,进而促进法治发展。其意义在于开辟了新的实现个案正义、推动制度变革、促进法治发展的路径。例如“宜黄事件”、“湖南抢尸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