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者,刘荣军教授已有深入分析。刘教授指出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请求救济的内容和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均表现出独特性,由此对传统诉讼体制和机能提出了三大难题,即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丧失导致诉讼关系的失衡、诉讼争执焦点的社会化导致法官判断上的困难和法官自由裁量的扩大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这些难题的解决呼唤并促进法院在诉讼中的对话机能和政策形成机能的发展[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教授也指出公益诉讼是针对现代型诉讼而出现的。现代型诉讼较为复杂,法律漏洞较多,往往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法院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从社会整体利益作出扩张性的司法解释,该扩张性解释不仅可以成为同类事件的先例,成为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准绳,而且促使有关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以调整或者形成有关的公共政策。可见,公益诉讼制度对形成有关公益方面的政策法规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3]。前者的分析主要是理论性和一般性的分析,对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促进民事诉讼机能扩张无疑是重要的。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对民事诉讼机能扩张的需求可以从经验层面上提供更直接的现实说明。
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均遇到不同的挑战和问题,新的结构形式和新的诉讼形式的出现就是法院机能扩张的重要变化。盖茨指出:“不能忘记促进公共利益诉讼的各方案通常可以缓和或者消除限制原告资格的限制,甚至引起司法权的扩大。现代这种司法权的扩大是利是弊引起了很大争执。”而他同时注意到:“为了维护重要的公共利益,在促进私人诉讼利用为目的的法律技术探寻时,大陆的法律怀着敬畏和感叹的复杂心情注视着美国,有两次发展必须予以重视,即共同诉讼和代位诉讼。”[4]这段分析的背后事实上说明了即使美国早期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建立的共同诉讼和代位诉讼,已不简单是法院法律技术的变迁,实质上也是法院权能的扩张。而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国家的引入则面临着更多的变革。英国学者更直截了当地指出:在英国法上“,我们的民事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从解决私人双方的争端模式发展起来的,只能采取特殊的、逐一的适应方式,试图迎合公益的需要。”[5]
就此问题,印度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更有说明力。应当承认,在当今印度的公益诉讼发展迅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不过,印度学者在描述公益诉讼在印度发展初期时的状况时指出,在印度公益诉讼属新现象,它源于少数法官和律师的新的觉醒。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一直采用了不同于普通法上仲裁人的积极角色。这些法官一直努力要在印度对集体的承诺和兑现之间架起桥梁。这关系到法治的维护和对不管身份和影响的所有人平等的推进。因此,公益诉讼为强化宪政和个人自由铺平了道路。它是社会活动者保护集体法律正义的工具,自愿组织和社会活动家可以用它作为反对剥削穷人的工具。不可能期望政府机关、律师和精英团体全身心接受和推进。直到公益诉讼出现,在印度公正对待文盲、无权力和被剥削者仍是遥远的现实[6]。因此,印度公益诉讼的发展实际上是在诸多的冲突和较量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印度的一位法官在解释当时所遇到的阻力时指出:“尽管通过公益诉讼体现出的司法能动主义已受到了大多数人的盛赞,然而一些人仍然在此问题上持强硬的保守态度。一些司法系统中持传统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具有原告资格者才有权请求法院昭雪他们的冤屈,只有这些人需要给予救济。按照他们的观点,给每个人供应和提供法律救济,并非法院的功能。司法系统中的保守和传统人士哀伤地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正在扭曲司法行政,其正在登上未知的大海,不仅可能会丧失它的声誉,而且会失去方向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