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
张艳蕊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近年来刚刚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现象,就整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的关键之一,是必须以重新审视法院的功能为起点,扩展民事诉讼机能。深入分析民事诉讼机能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是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制度基础,民事公益诉讼呼唤相应的民事诉讼机能。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机能;司法
【全文】
民事公益诉讼本质是公民共同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司法参与判断公民共同行为并追究个人和组织公共责任的新型诉讼类型,这种诉讼类型客观上需要法院采取与传统不同的解决模式。而现代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本身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可能,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机能呈现出既冲突又相互推进的态势。
一、诉讼机能的扩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自19世纪末以来,由于社会复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仅改变和重塑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使国家取得了对社会和个人更多的管理功能,而且也改变着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下降,行政在国家机关地位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在社会日益复杂、国家干预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公民的权益即构成了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法院地位的崛起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回应,并成为解决此问题的重要方案之一。由此所带来的后果是法院诉讼机能的扩张,法院诉讼机能的扩张构成了当今时代不可逆转的潮流,法院在所承担的功能、所解决的问题以及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重大的发展和变化。
法院地位的提高和诉讼机能的扩张,客观上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制度上的条件。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人数众多的分散性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新型诉讼形式,在结构形式上已突破了一对一的传统民事诉讼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诉讼制度内在地需要法院超越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的裁判视野和结构,而要求法院要面向大众、面向未来,甚至要求把法院裁判过程变成一种公众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政治性程序。这些事项在法院的传统角色定位和诉讼机能之下,事实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然而,20世纪以来,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院角色的演变和法院机能扩张的总体趋势,使传统上不可能实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有了可能。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既是法院机能扩张的重要一环和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法院机能扩张所带来的重要后果。如果没有法院角色的转换,如果没有法院机能扩张的总体态势和环境存在,民事公益诉讼便没有生存的空间。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加速了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
平心而论,法院机能扩张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究竟谁为谁提供了条件,很难下绝对的结论[1]。很大程度上,二者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不过,总体而言,法院角色和作用的转变是民事公益诉讼生长的制度基础,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则是法院作用尤其是民事诉讼机能扩张的重要推进力量,尽管并非唯一的力量。
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加速了法院作用和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和论证。一个方面就是从民事公益诉讼本质的特性与传统民事诉讼机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角度加以分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那些在民事公益诉讼已有一定发展的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构建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加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