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大法系在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借鉴、部分交融中也可以证实: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区别在诉讼活动方面不会产生无法跨越的困难。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制定法越来越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也越来越普遍。在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中,判例法的形式曾遭到强烈质疑。边沁对判例法的缺陷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判例法不单缺乏理性、逻辑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缺乏确定性,不能为广大社会成员所识别,并且由于实际中的法官造法的存在,使法律应当具有的不溯及既往原则遭到破坏。他甚至把普通法称为“狗法”。“当你的狗做了一件你不愿它做的事,你总是在它做了这件事之后,才为此而揍它——这也是法官在为你我制定法律时使用的方法。”[11]同时,19世纪欧洲大陆以拿破仑法典为标志的法典化运动对英国司法改革也产生相当大的压力。虽然19世纪下半叶许多专门法规的制定应归功于边沁及其学派的改良主义的建议,特别是改造了英国法院的结构和民事诉讼程序。但英国法律家由于他们的实用意识和他们的群体利益,对于用一部以特定的哲学为基础,在桌面上制定出来的法典来代替普通法这种思想是不能容忍的。当然,在刑法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在民众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下,虽然至今仍没有刑法典,但随着单行法规的颁布,制定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犯罪种类和罪名,判例法调整的领域已极为有限。1965年,英国议院议长宣布,“英国法律由下列内容组成:议会所制定的大约3000件单行法规,其中最早的制定于1235年,它们被依法编为许多卷;以及30万个以上记录在案的法院判例。”[12]在民事诉讼方面,一系列的制定法完成了19世纪民事司法改革,而20世纪的民事司法改革又开始了英国民事诉讼民主化、先进化的进程,“1999年4月26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最基本的变革,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阶段乃是引进了一部适用于所有民事法院的统一民事诉讼法典,从而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诉讼惯例和诉讼程序不必要的区分。”[13]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总是与古老的历史保持联系,笼罩着神秘的色彩,而法国最早则以法典建立起过去与现在的界限,1804年4月21日颁布法国民法典的第12号法令第7条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罗马法、法令、通行的地方习惯、制定法以及条例,无论其为一般的还是个别的,对本法所涉及的问题均失去法律效力。”[14]但是,进入20世纪后,判例逐步取得了法律渊源的地位,不仅在私法领域被视为对法典条文的解释,在行政法领域更成为发展的主要手段。官方的判例汇编连续出版,私人的判例收集活动远溯至1791年。在德国,二战后,判例成为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特别是在宪法领域。在日本,判例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已是学界的通说,判例的展开和蓄积,成为日本民法典百年不易的原因之一。无论是成文法典,还是判例法,都存在一个如何随社会发展而适应的问题。成文法典需要修改,判例法也需要推翻前例。相比较而言,似乎后者更容易做到。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变化,大陆法系国家不断采用判例来对制定法进行完善,并运用于诉讼实践。而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及地区同时将制定法、判例作为法源来适用,也没有出现适用过程中的裂变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