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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衡的宪政根源与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

  

  以当代美国学者斯蒂芬·L.埃尔金教授等为代表的“新宪政主义”者,从“设计者的观点”出发对塑造政治生活的制度权力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强调宪政理论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古典主张,而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建构{28}。新宪政主义仍然强调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并注重对权力的限制的可靠性,注重利益集团和自治组织等政府外部力量在限制政治权力方面的作用;同时,试图将政治研究的重点导向如何改善政治制度,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及其他有益的政治目标,以能够有效地利用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福利、解决社会问题;认为立宪政体的成功有赖于政治上的克制,对自己目标的适度谦逊,关注公众意愿、公共目标和公共事业,参与谈判的激情和能力,非暴力地解决问题等一系列公民美德。宪政主义提出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新的宪政纲领或设想,强调在进一步完善控权机制的同时,不断提升政治能力、经济效率和公民美德,以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福利,构建起更加正义的社会秩序,从而将宪政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引向了多元,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宪政的内涵与意义。


  

  总的来看,宪法观念的嬗变流转,导致了宪政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实践的历史性变迁和跨越,但是,宪法中所蕴含的有关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逻辑起点并没有改变,权利的根本性和权力的从属性这一宪法关系的根本逻辑并没有改变,即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满足公民需要的有效程度;公民权利的保障应当是一切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的终极性目标。就此而言,现代宪政理论只能是对古典宪政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其在现代社会的改造形式。


  

  (三)通过宪政走向和谐


  

  政府既要“有限”,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又要“有为”,以避免政府无所作为。这两种使命和功能之间的天然张力就成为宪政躯体内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悖论。如何恰当地调和二者之间的内在矛盾,也由此成为宪政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永恒话题{29}。对任何一个方面的过度张扬和贬损,都将损害另一方面价值的实现,并将导致社会结构的倾斜与失衡、社会秩序的紊乱与无序。理想的宪政模式应当有效实现“有限”与“有为”之间的平衡,使宪政的两种价值和目标各得其所、相得益彰,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西方宪政的发展经历了从“有限”到“有为”的转变,并在力图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这与其社会发展脉络大体是一致的,即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从自由市场经济到国家干预主义。但其“有限”向“有为”的转向是以“有限”理念以及与之相伴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成熟为基础的,是以充分实现了对权力的制度约束为前提的。在缺乏这些前提和基础的情况下,所谓的“平衡”将无从谈起。我国的宪政建设则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历史场域之中而展开的,我们没必要,也不可能依循西方的轨迹。就现阶段我国的宪政建设而言,其面临的任务如此简单而明了,而且是不得不同时面对和完成这双重任务,并着力实现“有限”和“有为”的有机统一与平衡,从而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根本的制度性支撑。


  

  首先,作为法律化的政治秩序,立宪主义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套有效约束国家权力的公共规则和政治制度,以从根本上防范权力的失范与滥用。现代宪政理论并非是对传统控权理念的简单扬弃和取代,而是在继承其合理精神内核的基础上,人类宪法观、国家观的又一次超越和升华。而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政治实践中,一向缺少对权力的天然警惕和制度防范,“有限政府”还远未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认知的宪法观念。在市场化的进程中,随着政府不断向社会放权,市场领域逐渐壮大,个体人格走向独立,国家统摄社会的一体化格局被逐步打破,在法律层面上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权力的规制和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但是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国家本位的色彩依然浓厚,自由市场的发育尚不健全,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与保护还远远不够。如前所述,由于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的权力的异化与错位,是造成社会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权力的资本化、市场化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文化、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出现失范现象的综合病灶。只有从宪政层面上厘清公权力的来源及其运行目的,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权力的腐败与滥用以及强者对弱者的肆意挤压与剥夺;才能防止利益天平的无度倾斜以及利益表达与选择过程中的任意武断、暗箱操作或者被一时的激情、偏见、短视所局限;才能避免因不同利益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而酿成灾难性的社会后果。因此,完成传统宪政所提出的历史任务,有效地规范政府权力,防止其异化为吞噬权利的“利维坦”,在当代中国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利益的分化以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尤其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多元利益的相互冲突,单个社会成员在日趋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普遍联系的社会关系面前更显得无奈和渺小。宪政的任务就在于要求国家有效地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增进公民福利,保护和改善底层生存状态,化解因贫富差距而导致的社会冲突,避免陷入富人更富、强人更强的恶性循环,以谋求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中,对政府的治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有着更高的期待,需要政府大力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增进社会福利,扩大社会民主,积极促进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实施绩效。这就更应该正视国家权力积极的一面,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努力扩大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利益衡量功能,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地可持续发展。


  

  再次,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公平正义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诉求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超越于经济功利主义之上的特殊意义。公平正义既是宪政的基本属性,又是宪政价值的核心内容;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应当是践行公平正义的过程。政府在促进社会发展,进行制度供给和政策选择时,应当以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利益关系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与基本准则,应当把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与社会矛盾,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以及具体措施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的重要源泉;而制度公正、公共政策公正以及利益博弈与整合规则的公正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之上,社会各个阶层才可能形成共识,实现团结与合作,各种社会资源与利益才可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与有效整合。相反,贫富分化、社会排斥、身份歧视、经济剥夺、利益垄断等,则会直接导致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社会结构的断裂与失衡。这就需要通过内含公平正义理念的宪政机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使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社会生活并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妥善协调不同阶层、群体、行业、城乡、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现代化过程中利益分化与冲突现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整体协调均衡发展,充分发挥宪政的利益衡量功能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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