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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衡的宪政根源与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

社会失衡的宪政根源与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


苗连营


【摘要】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对宪政的生成与发展起着强有力的推进作用,而宪政在社会分层的基础上产生之后又从根本上实现了多元利益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为宪政建设提供着不可缺少的社会历史前提,但由于其并非完全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致使社会分层在活跃运动的同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异变和紊乱,甚至出现了社会结构的失衡与断裂。利益关系的调谐、社会结构的均衡,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发展或社会政策问题,更关涉着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这些宪法学的基本命题,并凸显为我们这个时代艰巨的宪政任务,涉及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与执政理念和制度安排中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社会分层;社会失衡;利益调谐;宪政;权力;权利
【全文】
  

  时至今日,“社会转型”在当代中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历史过程,同时,这一术语已成为描述和解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概念工具,同时亦是各学科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范式和基本范畴[1]。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利益的分化和利益之间的冲突都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社会自然演进的情况下,利益格局一般趋于恒常与稳定,利益分化和冲突的程度与范围往往也是可预测的并是可控的。而在转型时期,由于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重新组合,各种社会风险和不稳定因素的大量增加,必然带来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动,甚至引发整个社会结构的断裂与失衡[2]。要想使这些因素得到有效地化解、使整个社会得以和谐地运行,就必须确保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利益之间的博弈与衡量在宪政框架内有序进行。


  

  一、社会阶层的分化及其宪政意义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是一个利益均衡的统一体,由于社会成员在获取权力、财富、地位、声誉、教育、职业等社会资源方面的能力和机会不平等,而必然呈现出分化的现象和过程并形成不同的等级序列;根据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同,并且根据大致相同的利益诉求、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不同层次的人们往往结合成为不同的阶层、群体或集团,由此便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分层体系。可以说,社会分层是一种社会的常态,它关注的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体系中的政治权力、经济地位、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社会威望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反映着各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制度化的角色和互动关系,以及社会阶层分化与重组的方向、进度、状态、形式与性质等等。由于利益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与综合体现,因此,社会阶层的分化实质上表明的是各种利益资源在社会中的结构性分布状况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所隐含的人与人之间在利益需要和满足方面的差别。社会分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历史进步的一种表现。与社会分层相同步的是人们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利益差别的明晰化,可以说,社会分层与利益分化乃是一体之两面,有了利益的分化,便有社会分层的需要和可能,不同个体、不同阶层自然有着不同的利益主张和愿望;而社会分层一旦产生又会促进利益结构的进一步分化与重组,从而推动着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开放和流动。


  

  利益的多元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对于宪政建设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若对早期宪政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演变脉络。从一定意义上讲,近代民主宪政实际上就是新兴市民阶层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政治制度,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对宪政的生成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进作用,而宪政在社会分层的基础上产生之后又从根本上实现了多元利益之间的良性互动。作为宪法发源地的英国,推动其宪政制度确立的社会力量主要就是在产业革命中成长起来的新兴的资产阶级阶层和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阶层。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王权的肆意掠夺和侵犯这一共同利益,而结成了反对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势力的政治联盟,并最终通过17世纪末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建立了“王在法下”的君主立宪政体。近代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政体制的诞生及其各具特色的宪政模式,同样是其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反复进行利益博弈与调和的结果。


  

  在工业化时代到来之后,随着垄断资本的出现,贫富分化的悬殊,市场机制的失灵,社会矛盾的加剧,由此引发了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和利益关系格局的重大调整。在政治生活领域,普遍选举权、平等选举权的实现,改变了传统的选民组成结构,催生了大量的新兴选民阶层,政党政治逐步发育成熟,各种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大量涌现并日益活跃。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不断提高。公民不再仅仅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保护对象而存在,同时也获得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公民社会已经成为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社会性力量。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面,公民权利的范围不断拓展,新的权利类型渐次出现,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作为基本人权被普遍接受,人权保障机制更趋成熟和完善;同时,自由市场的内在缺陷已充分显露,许多国家纷纷改变对市场消极的不干预政策,政府开始大规模地介人以前甚少涉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公民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管理与服务成为“福利国家”的基本特征,国家干预主义逐步取代自由放任主义。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更加复杂,社会分层也日趋多元化和碎片化,由此导致了宪法观念和宪法制度的一系列变革。虽然在意识形态和道德文化领域仍旧充满着对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留恋和信仰,但完全的自由放任主义已成为传统政治学的遗产,以国家积极干预为特征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应运而生,宪政的利益协调机制与功能得到进一步重视与强化,消极宪政时代过渡到了积极宪政时代,西方民主宪政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社会在上世纪70年代末之前基本上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分层”。社会结构是所谓的“2+1”结构,即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1}。人们也常常习惯于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等等意识形态化的概念来分析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现状。虽然,整个社会基于家庭出身、社会成分、政治面貌、行政级别,甚至血缘关系、户籍身份等方面的差别,而事实上存在着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化的分层现象和身份等级,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们占有着不同的社会资源并享受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待遇,如户籍制度将社会成员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人事制度将社会成员分为干部和工人等等。但由于在意识形态方面特别强调个人的利益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一部分,而国家是全体人民利益的当然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于是,个人的一切都必须服从并听命于国家的需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具有绝对的优位性,个人利益完全被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所屏蔽。在资源配置方面实行公有制,国家占有和支配着绝大部分公共财产和社会资源,全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以及个人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工资级别等等,都由国家按照政策以行政化手段直接安排,个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实行基于国家一体化的统包均分模式。在社会整合机制方面实行简单的“行政控制—命令服从”模式,国家通过高效的行政控制、政治动员进行全方位的利益安排,每一个单位和个体都被有效地控制在特定的社会组织单元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不是经济利益关系,社会分层也主要是基于政治因素的一种考量。这种体制虽然能够进行高效率的社会动员,在有些情况下也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然而,由于个人的利益受到彻底否定,个人利己的动机和追求财富的欲望遭到坚决遏制,致使个人失去了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机会和动力,独立的个体利益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政治空间和社会土壤,国家社会合为一体,社会依附于国家,个人附属于集体,私人利益被完全淹没在公共利益的话语之中,经济力量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和推动作用丧失殆尽。这种乌托邦式的平均主义不仅造成了整个国家物质的匮乏、经济的贫困,还导致全社会的权利意识淡薄、利益观念模糊,利益观和利益结构表现出高度的一元性,同时,这也使得社会的分层和利益的分化至少在表面上并不显得那么突出和重要,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也显得较为单一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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