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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衡的宪政根源与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政府不断向社会放权,国家和社会开始逐步分离,市场领域逐渐成长壮大,个体人格渐趋成熟与独立,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日渐明晰,社会分层和利益结构由此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高度统一的一元化利益格局和单一的社会结构已被彻底突破,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并正在不断分化与重组。例如,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家庭农户等作为新兴的经济实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独立的利益主体角色;而且,同一阶层内的不同群体往往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诉求,从而又衍生出众多的次级利益群体。如随着所有制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变化,工人阶层又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工人、集体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三资企业工人、个体私营经济雇工等,农民阶层又可分为农业劳动人口、农民企业家、进城农民工、农村雇工、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村干部等等。同时,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也可能关注共同的利益,从而形成交叉融合的利益群体。如退休人员、失业半失业人员等处于社会底层,可能更关心住房、就业、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问题;社会中间阶层则更关心工资福利、发展机会、政治参与、子女教育等问题;而社会上层往往更关心其政治权利、财产保障等问题。另外,地方、部门、行业、国有企业等等这些以往自身利益身份不甚清晰的主体,在改革过程中也都产生了自己相对独立的特殊利益,甚至成为具有强烈利益诉求的利益主体。例如,目前,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利益差别日趋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平均17. 21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其他金融业人均8.767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 1倍,航空业人均7.58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而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人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大企业特别是金融业领域高管与广大职工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特别是国企央企管理层自己给自己定的天价薪酬而造就的暴富者群体,已经引起国人的强烈不满。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之比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2007年的3.33:1{2}再如,随着央地关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权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维护和扩张本地利益是地方作为利益主体的理性选择,由此也成为我国利益博弈格局中的重要景象。


  

  伴随着利益的分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性,社会分层的面貌、内容和性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与调整,新的社会阶层大量涌现,原有的社会阶层在不断分化和流动,社会结构呈现出异常复杂的分层特征。关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阶层,学者们根据自己的关切,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的划分{3}。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把目前我国社会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者阶层。这十大社会阶层可以分属五种社会经济地位:社会上层(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社会中上层(中低级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社会中中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中高技工、农业经营大户),社会中下层(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农民),社会底层(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4}。由于这一分层标准综合吸纳了其他划分类型的基本内容,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包容性和涵盖性;同时,多数社会成员可以较容易地在这一分层体系中找到自己所处的位阶,基本上符合社会公众对当代中国阶层结构的普遍认识,“超过半数的人认同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对中国社会的分层结论”{5}。因此,该研究成果一经面世,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社会阶层结构是整个社会结构甲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还只是一个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雏形,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甚至可以说是畸形的,明显具有自发性、过渡性和半封闭性{6}。然而,这其中所内含的宪政因子也不可小觑,毕竟,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启动了中国社会由一元性走向多样性的伟大历史进程,过去以身份为依据的社会分层机制正逐步为金钱、财富、权利、权力、职业等有形利益所取代;利益成为划分社会阶层和排列位序的主要依据,与社会地位相适应的利益界限与利益配置格局日趋透明和确定,由此推动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成员“从身份到契约”的角色转变。在这一时代进程中,全社会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人我界限日益分明,利益诉求日益增强;它强调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崇尚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反对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涉和侵犯。基于对利益的深切关心以及对求利行为安全性的高度关注,具有公开性、普遍性、可预测性以及体现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私权神圣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便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宪政安排,社会大众对宪法的信赖与敬仰也因此而具有了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同时,社会分层的过程也是一个权利扩展的过程,公民既有的基本权利不仅找到了它的现实依据,而且新的权利类型也在不断萌芽、成长,多元化的基本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是,社会分层与利益分化孕育着宽容、妥协、合作的多元主义宪政文化,催生着自由、平等、人格独立、主体意识等宪政精神,内含着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有限政府等宪政理念,从而为宪政建设提供着不可缺少的社会历史前提。


  

  当然,由于我国农业文明的传统悠久、本土文化的根深蒂固、宗法血缘关系的顽强延续、自在生存模式的强大惰性等等因素,我国在转型过程中无论是市场模式的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还是文化价值观念的重塑等等,都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相互掣肘、相互纠缠、相互排斥而又相伴相生的奇特现象。这使得中国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从其开始就表现为一种异常复杂的态势。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宪政和法治的前景同时也变得模糊和扑朔迷离,它面前的任务决非如此简单与明了,而是注定任重而道远,甚至面临许多艰难与挫折。实际上,以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为核心内涵的宪政理念与法治精神迄今还很难说已经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普遍认同和自觉追求的主导性价值目标。


  

  二、社会结构的失衡及其宪政原因


  

  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常态。合理的利益差异所产生的竞争机制和激励示范作用,甚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企图通过否定多元利益的存在而彻底消除或掩盖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甚至会成为日后社会动荡的重大隐患。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又催生了大量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独立的利益主体逐步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个体利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部门利益等的存在,显示了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多元化格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也首先直观地表现为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也给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不过,我国的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并非完全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而是受到了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致使社会分层在活跃运动的同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异变和紊乱,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发展程度以及占有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与机会极度失衡;各种利益资源极度不断向上层聚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凝固的状态,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对立不断加剧。由此引发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断裂与失衡。其中,最直观、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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