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失衡的宪政根源与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

  

  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即弱势群体在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能力与机会方面受到严重挤压,他们深感利益分配不公和获取利益之艰难,从而成为利益分化过程之中的弱者,这直接表现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贫富悬殊现象日渐严重。据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目前已达到0.47,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而且,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人比达到3. 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3]。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合理的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是对以往平均主义的矫正,但这种差距如果达到了两极分化的悬殊程度,就可能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从而严重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直接对立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利益结构的凝固和社会流动性的减弱。特殊利益集团为了占有更多的利益以及维护既得利益,千方百计地拒绝其他阶层与他们分享利益,特别是往往利用直接参与或影响利益决策的机会,对弱势群体进行制度性的排斥,使政策的制定无度地朝着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于是,权力和利益的过度集中现象在不同领域反复显现,“赢者全得”的游戏规则在利益博弈中大行其道,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愈演愈烈,各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渠道呈封闭状态,社会结构的开放性日渐缩小,甚至出现了贫困代际传递的现象。缺乏改变自己命运所需资源与机会的弱势群体,虽然为社会的发展付出了更多的代价,但却始终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其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严重不足,由此造成了心理上的强烈反差与失衡,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感、受剥夺感和被社会遗弃感,政治过程的冷漠与不满现象由此蔓延。在这种情况下,弥漫于弱势群体当中的仇富心态以及他们与强者之间的对立与抵触就不难理解了;本应在利益分化基础上产生的宽容、妥协、合作的宪政精神却为社会的碎片化以及利益的垄断和排斥现象所遮蔽,以多元主义文化为基础的宪政建设自然面临诸多难题。


  

  对于导致社会结构断裂与失衡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解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而这一时期往往是社会发展的高风险时期,是各种矛盾产生和显现的时期,最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如贝克所分析的那样,风险是现代化本身的结果,是现代性的产物。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社会风险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部分,无处不在{7}。处于转型中的社会,已经脱离了具有传统稳定性的世界,但还未到达具有现代稳定性的世界。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件事都在变化,经济、宗教观念、生活方式以及政治体系,都使得人们焦虑、困惑,甚至寻求暴力的行动刺激{8}。的确,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大变革时期,由于传统的利益格局、长期存在的威权体制和简单有效的计划经济被否定或打破,新的社会运行机制、治理模式、市场规则、价值体系和利益格局尚在建立过程之中,社会分层和资源配置陷入权力和市场的双重选择境地,社会利益结构远未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状态,社会分层的变动情况异常活跃和迅猛。新旧体制转轨所带来的震动和摩擦、社会结构关系的剧烈变动,加之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规则的不公正与疏漏,使各种社会风险发生的危险性和几率也随之提高,有时甚至还可能会演化为激烈的对抗性冲突。


  

  在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的诸多因素中,利益的分化与冲突无疑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方面的发展都处于完全协调的状态。上述诸多现象实际上是利益分化和对立的必然延伸。可以说,利益分配机制决定着社会的分层结构,社会分层又体现和制约着利益资源的流向;利益的无序流动和分配,将把不同的阶层推向地位悬殊的境地,并可能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社会结构发生裂变,社会各阶层之间缺乏信任和合作,从而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有序运行。由于利益是法律的本源,权利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等等这些法律上的基本范畴,只不过是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在法律上的具体表述而已。因此,从法学角度对利益冲突、社会失衡等等现象的分析,就必须借助于权力、权利这些法学范畴。而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利益冲突,如贫富之间、官民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区域之间、央地之间等,实际上都关涉着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这些宪法学的基本命题。


  

  (一)权力的异化与错位


  

  依据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公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为公共利益服务而非谋取一己私利的基础之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公共权力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存在与运行的正当性依据。在近代启蒙思想家那里,无论是把政府视为社会契约的产物,还是把它看成一种“必要之恶”,都说明人类为了过上有秩序的文明生活而不得不仰赖政府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因为秩序本身就是公共利益。在缺乏公益实现机制的社会中,公共物品匮乏,社会秩序混乱,加上人的自私自利,足以毁灭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权力的运作;权力在本质上应当是公共意志的反映,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


  

  但是,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利益资源,甚至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因为,拥有此种权力的人实际上具有某种特别的获得和控制稀缺资源的机会与能力,并能够通过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进而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尊重或服从。可以说,权力是人类最高的欲望和最大的报偿,是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的和预定影响的能力{9}。正因为如此,权力成为利益争夺的核心与焦点。韦伯甚至认为,在现代社会,权力是造成持久不平等的根本原因{10}。并认为,政党的形成是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独立于阶级和地位对分层造成的影响。尽管政党有其玄虚的辩论和崇高的理想,但它的追随者们的潜在动机却是“支配性的基础”。他直言在所有关于正义、平等和人的尊严的喧嚷之下,政党的狂热信徒们实际上追求的东西是“冒险、取胜、战利品、权力和赃物”{11}。权力虽然主要存在于国家、党派等正式组织之中,但在非正式组织中也有权力现象。同时,公权力毕竟要由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组织来行使,这就使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权力与公共利益相关联,权力的公共性要求其行使者必须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公众;另一方面,权力又同其载体的自身利益相联系,私欲会诱使权力的载体借公权行私利{12}。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经济人概念,公权力的载体即政府本身,同样是作为经济人而存在的,并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对私利的追逐和资源的稀缺性,使权力天生就有无限扩张的本能与冲动,由此,孟德斯鸠的告诫:“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便成为政治生活中的箴言。如果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谋私益倾向,亦即权力的异化与错位便不可避免。


  

  权力资本化是权力异化的常见形式,即直接利用公共权力,或者通过以资本财富所获取的政治权力,来谋取个人或集团的非法利益或垄断利益的行为,其实质是权力与资本的媾和与交易。这既取决于权力对资源的支配地位,也取决于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当权力的支配属性与资本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属性因需求而相互交和时—资本通过权力获得对于资源的支配,权力通过资本获得资本的收益—权力与资本必然发生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权力的支配属性在资本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属性中被异化,因此,权力具有了一定的资本属性倾向,权力在交易中逐步走向了资本化{13}。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存在形态,权力资本化是政治权力的资本化和资本的经济权力政治化之混合产物,它体现着政治权力向经济领域以及经济权力向政治领域的相互渗透{14}。在权力资本化的情况下,权钱交易、权贵结盟,公共权力实际上异化成了权力掌有者个人中饱私囊的工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