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以上观点,尽管学界有诸多关于TRIPS协议的合法性危机的提法与表达,但是考量现有各种观点与理论,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合法性危机学界还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完整的界定。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合法性危机的提及与类似表达均缺乏对该制度合法性危机本身合理精准的界定与科学的论证。笔者认为,在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合法性危机,应指作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主体的国家、地区及相关利益主体,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整体上的认同感缺失,从而导致绝大多数主体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认同感 丧失,致使制度出现严重性的、总体性的、结构性的、深层次的失衡与断裂。
那么现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否真正产生了合法性危机呢?
(二)争论、质疑、不满和愤怒必然会导致合法性危机么?
从历史的角度看,最初将知识产权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之后的谈判,可以说比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更具有争议性。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预计到GATT主持下谈判达成的TRIPS协议将超出假冒产品的范围,同时TRIPS协议使得一些成员方被迫修改其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而这并非都合适宜。TRIPS协议适用于药物这样的必需品使得对一国民众获取救生药品和技术途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因为在TRIPS协议之前,大多发展中国家为保证民众获得廉价药品,对药品提供最低限度的专利保护。不可否认,促成TRIPS协议的最终产生有很多元素,既有当时美国《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中“特殊301条款”的制裁威胁,也有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之外领域利益上获得的让步。尽管TRIPS协议设置了一些保障条款并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履约过渡期,不过无论是从执行的成本上还是操作性上,发展中国家都显得力不从心。在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NGO)的共同努力下,虽然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 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一方面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为获得该项利益,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即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如技术转让与技术援助等)在谈判中没有实质进展与成果。
TRIPS协议产生至今,对其争论、质疑的声音不断,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运作所提出的不满、批判与及愤怒也直接或间接体现。正如有学者指出:“……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协议的内容实际上相当于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发出命令:‘按我的方式来行事!’因此,这些规则往往被视为发达国家通过WTO强制实行的。即便从长远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可能会从这些协议所要求进行的基础设施改革中获益,但他们对执行协议过程中的成本大感不满……发展中国家宣称,过渡期赋予的喘息机会远不足以解决他们执行协议的成本。”[9]后TRIPS协议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伴生的一系列问题更加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诸如发达国家在新形势下仍然积极寻求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公共健康的消极影响进一步扩大、在与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存在着的矛盾与冲突、在植物基因资源利用与保护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主权的漠视、对土著居民传统知识的侵害与掠夺、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给环境保护、人权[10]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冲突……但是,这些争论、质疑、不满和愤怒必然会导致合法性危机么?
(三)利益的相对失衡——合法性危机的表征抑或假象?
TRIPS协议实施以来,发展中国家常常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发达国家追逐自己利益的产物。”[11]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相同的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领域占有绝对优势,其利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为获取巨额利润,借助垄断地位,以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为方式保护其国内产业,追逐利益最大化。而大多发展中国家科技基础差,创新能力低,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这似乎已经成为批评TRIPS协议的一致声音。“尽管TRIPS协议规定了许多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尽管这些条款可以使失衡状态得以弥补,但是在现实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它们却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使本来已经出现的失衡状况进一步加剧。”[12] 要求修改TRIPS协议的呼声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