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公益诉讼可以弥补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多个漏洞。公益诉讼制度因其特有的诉讼激励制度,使国民在提起诉讼获得胜诉之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这使得人们有积极性去关心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在国有财产受到侵害时,也会及时地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解决现在国有财产管理者管理能力有限的问题,它通过把诉权赋予全体国民,从而使任何国民都能够对损害国有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极大地扩大了原来有限的管理范围;此外,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使普通国民能够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们进行很好的监督,而不再是原来法律所规定的那种空泛的监督、检举、揭发的权利,这使得经营管理者们能更好地履行好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国家检察机关以民事诉权,这不但拓宽了原来的救济途径,而且使得国有财产的民法保护力度大大地加强了,能够使国有财产的损失得到很好的弥补。可以这样说,公益诉讼制度如果在我国得以建立,一定能够让国有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救济,从而使我国所特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颜运秋,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苏永通:“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南方周末》2007年3月22日。
佟柔:《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页。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上的所有权,系以物为客体,指私的所有权而言。”而国家显然是一个关于“公”的概念。从他的论述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制度设计的特殊之处。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此外还有不少的学者对国家所有权制度提出了质疑或不同意见,参见牛立夫:“对我国所有权‘三分法’的法学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第2期;李琛等:“国家所有权的分类立法分析”,《理论月刊》2005年第5期;李康宁等:“国家所有权法理解释”,《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佟柔:《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9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
美国学者哈丁1968年提出“公地悲剧”来解释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现象。他设计了一个著名的场景:有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每个人如果都从一己私利出发,他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多养羊,因为他不必为这个公共牧场的维护和发展分担责任和资金。这样就会出现养羊的收益完全归自己,而草场退化谁也不负责的现象,于是就上演了一出“公地悲剧”——草场持续退化,直到无法再养羊。这与大多数的国有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形何其相似!
李胜兰:“国家所有权客体分类与主体界定——一种经济分析的思路”,《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桑伍、曾获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郭恒忠、吴晓锋:“公益诉讼何去何从”,《法制日报》2005年9月28日;贺飞:“国有资产流失的类型”,《内蒙古煤炭经济》2006年第7期。
典型的例子有《
民法通则》第
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
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887页。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页。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