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的新途径(上)
颜运秋
【摘要】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所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其法律制度上的内在缺陷,加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国有财产遭受了十分严重的侵害。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因此,它可以适当地弥补这两者的缺陷,从而成为保护和救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新途径。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公益诉讼;保护;救济
【全文】
物权法的立法历时十三年,期间充满了许多的曲折、反复和争论,争论最大的问题可能集中在所有权的分类上。梁慧星教授坚持“一元论”,即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认为两者应当“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而王利明教授则建议采用“三分法”,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两位教授各持一端,互不相让。他们的争论集中了学者们在所有权分类上的主流观点和主要分歧。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所有权的分类上采用了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采用“三分法”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国家所有权在社会主义体制之下是“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的”;“三分法”源于现有三种所有制形态,“重视意识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法律特点”,“比较符合现实”。有的学者对“一元论”的根本质疑也恰恰在于国家所有权问题上,他们认为“不强调国家利益,那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吗?”[1]。这场争论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问题的激烈讨论,这样的讨论至今仍在继续。物权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使得在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公共设施的损毁、国有财产的流失和国有资源的破坏等问题的普遍存在,这些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有不少的人们,甚至是学者们把物权法的功能神化了,认为物权法几乎可以解决关于物权的一切问题。其实,物权法的功能仅仅在于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而且物权法功能的发挥,必须要有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国家所有权问题上,尤其如此。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制度因其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侵害国家所有权的现象在我国各个地区都非常的严重。因此,非常有必要认真研究现有制度的缺陷并设计新的制度来弥补现有制度的缺陷,从而使国有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