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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的新途径(上)

  

  (二)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利或不作为。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务院还要再委托各级政府来行使这个权利,而这些代表机构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行政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着众多的机关、机构及国家公务员。比起其他人来,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更有侵害、侵吞国有财产的便利条件和机会。在相关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国有财产的管理者滥用职权,侵占、私分、自由处置国有财产的行为就容易发生,这些行为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财产流失。这种将国家权力与国有财产权两者合一的制度设计还有可能导致官员们的“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敛财,从而导致国有财产的损害。另一个问题就是经营管理者的不作为。经营管理者担任着妥善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责任,但如果相关约束制度不健全,就可能导致他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放任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出现。


  

  (三)国有财产经营管理者能力有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如此的广泛,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机构虽然也无比庞大,但是面对如此之大的客体,他们的能力仍然显得十分有限。这就使得一些国有财产,特别是资源性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在受到侵害时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比如1999年3月4日,云南丽江玉龙雪山发生森林火灾,火灾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事故造成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人们保护国有财产的态度消极,见火不报。(这似乎与前面所讲的“公地悲剧”比较相似。)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林区管理者力量不够,灭火投入严重不够[9]。还有,由于保护区的面积太大,保护力量严重不足,可可西里的藏羚羊惨遭偷猎者捕杀。这也是国有财产管理者能力有限所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害的例子。


  

  (四)经营管理者背离全体人民的利益。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并未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完全重合,因此他们很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背离全体人民的利益。政府部门也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10]这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趋之若鹜,在承担责任时却相互推诿逃之夭夭,这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财产流失和浪费。


  

  以上的种种情况在我国各地不停地上演,这是因为国家所有权制度自身的缺陷所造成的。而国家所有权这个特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又是无法避免的,因而,我们必须重视这个制度的固有缺陷,设计合理的制度来弥补这些缺陷。


  

  二、现有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分析


  

  因为国有财产的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对于它的保护向来都是不遗余力的,从宪法到各个相关的部门法都有关于国家财产保护的条款,但是,这种几乎称得上是全方面保护的实际效果却非常不理想。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近几年国有资产以年平均5%的速度流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流失1000亿元,日均流失3亿元;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理结果显示国有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调查的一起案件中,一笔价值1亿元的国有资产,竟被某国企领导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私有企业[11]。除国企财产之外,国有资源的破坏、公共设施的损毁也非常之严重。总的来看,国有财产保护和救济存在的问题主要在这几方面:一是由于国有财产管理部门管理能力有限,加之国民对于国有财产的保护不够积极,造成国有财产的外部损害;二是由于国民对于官员们的监督乏力,官员们侵占、私自处分国有财产所造成的内部损害;三是一旦国有财产遭受侵害,现有的救济途径很少,仅有的救济途径往往徒具虚名,不能真正弥补国有财产遭受的损失,而且,国有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普通国民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这样严重的现实情况足以引起我们对于现有保护和救济制度的反思,下面我们将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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