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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求刑改革量刑

  

  (二)北极星准则的诞生与实务应用


  

  依据欧洲议会于1992年有关量刑之推荐意见[5],荷兰于1995年开始北极星发展计划,该计划组成8人专家小组(主要为检察官)及检方的支持团体(paralegals)搜集了大量的判决作为因子分析,作质化及量化研究,找出应列入准则之因子[6],再与计算机技术结合。其第1个准则诞生于1999年,目前已进入第2版(下称为北极星准则)。在北极星准则出现之初,受到实务界的反弹,司法官及律师都认为他们法学教育充足,并不需要计算机告诉他们如何求刑及量刑。经过长时间的磨合,目前荷兰适用的情形是,北极星准则普遍地为检察官、法官、律师及社会大众所接受。有趣的是,法院体系自己也发展了自己的量刑规则,此一规则运作模式与北极星准则如出一辙。但在实务运作上,荷兰北极星准则才是影响大部分案件具体求刑的准则,大约1年有100万件经由适用北极星准则决定刑罚[7],平均而言,大约有20%的案件不能适用,此多属重大复杂犯罪,杀人、性侵害后杀人等案件。


  

  在适用的强度上,北极星准则为检察官求刑重要参考,但准则之规定,只是对一个预设的行为作刑度参考建议,并不当然拘束检察官。如果一个特定案件有特殊情境因素是北极星准则所未论述考量的,检察官有权于叙明事实后拒绝适用[8]。


  

  (三)北极星准则之求刑理则


  

  荷兰在北极星准则出现前之刑度裁决模式,从问题至决定的产生过程并不透明,只能说是一些司法人依照一些地方性的准则作出的所谓专业的判断;而以前所依赖的准则,事实上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各地的准则也多有不同,其结果是多样化的、不透明的刑度。


  

  在北极星准则施行后,裁决的过程分为5个思考阶段:(1)是否为北极星准则适用之犯罪类型[9];(2)选择正确的规则;(3)适用该规则;(4)检查(此部分即检察官确认适用之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同时考量是否有准则未提及的个案特殊性);(5)执行(具体求刑)。整个过程均依赖计算机运算,在2至3分钟内可以算出刑度参考值。在检察官依引导点选求刑因素后,计算机会从起算点[10](startingpoint)开始计算加重或减轻的点数(sanction point)。其计算的架构(framework),是由各罪基本点数(Basic points)[11]-加计刑度决定因子(Judgement factors )[12]—点数(Penalty points)-(数罪时)递减计算(Diminishing benefit of punishment)[13]—总惩罚点数(总求刑)(Sanctionpoints)—起诉求刑(indicated sanction on type and size )。也会有些因素不是以加减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加权一定百分比方式计算总点数,此称之为犯罪特别因子(Offence specific factors)[14]。最后再依总点数,决定量刑的种类和刑度[15],可能是罚金、劳动服务,也可能是入监服刑。原则上超过30点就要起诉,低于30点则可适用社会劳动等转向程序,前面两种在起诉时,检察官可以决定,但入监服刑则须由法官决定。


  

  (四)荷兰北极星准则之启示


  

  此次参访荷兰之北极星准则,深觉各国之求刑、量刑困境相互共通,而荷兰的北极星准则,则树立了以检察官具体求刑实践客观、透明、科学化量刑的典范。荷兰之北极星准则,经分析有以下值得参考之处:


  

  1.证明以具体求刑引导法院量刑之可行性


  

  量刑取决于内聚而难以言明之量刑惯行,检察官复自弃求刑建议之职,而谓量刑是法院专属权限云云,使刑罚系统常年麻痹,学者每以黑盒视之{4},积弊已久。比较观之,荷兰之检察官体系在刑度妥适性议题上,从不妄自菲薄,而是由侦查机关主导,从刑罚理论出发,导入信息科技,完成具体求刑参考准则并推行全国检察署,由检察官在具体个案函摄准则后带入法院,以优势之计算机运算协助检察官完成强有力之说理,再由法院检验其理则。其结果使法院深为折服,实质影响量刑刑度[16]。客观言之,荷兰检方显然成功地以此具体求刑准则的“软实力”引导法院回归透明、科学之量刑,法院亦从而获利,可以在检察官透明理性的具体求刑基础上,加入法院之角度酌调妥适之刑。荷兰之具体求刑制度,可谓体现检察官法治国守护人、公益代表人地位,与法院就量刑妥适性相互教正,同时宣示院检的平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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