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求刑准则可同时作为转向处遇之参考门坎
荷兰之北极星准则系以服务检察官行使职权为思考,并非仅为进入法院求刑而设,其“点数”之高低,同样提供检察官转向处遇与否的参考依据,其道可谓一以贯之。
3.以透明化确保检察官求刑之公信
北极星准则开诚布公,不仅法院,包括国人乃至全球有兴趣之人均能因网站下载得知其刑度产出理则,检察官求刑从此成为一项可检视的专业,所有对检察官求刑上的质疑或揶揄{5},料将大幅戢止,对检察官公信的提升,必有正面效益。
4.以精致而不造成负担之方式协助检察官完成求刑
刑度因素多端,有志建立求刑准则者常面临的难题是:如果考量过多因素,会造成检察官额外的负担;如果只执其荦荦大者,又恐挂一漏万,刑罚依然不适其罪。荷兰北极星准则为此立下解决之道—计算机计算。在计算机计算之下,所有重要的量刑因素均成了一个个待勾选的选项,而这些选项,在犯罪事实栏侦查完毕时即已全面掌握了,勾选完毕后,其它就交给计算机,检察官要做的,只是检查一下求刑的结果是不是合于法律理则。
此外,对于检察官具体求刑议题长期以来有以下疑问,在荷兰北极星准则的实践中,也看到了诸多释明:
1.对求刑自我拘束之问题
以荷兰的检察官求刑经验观之,逸脱北极星准则的求刑,虽然在理则上存在,但在实际上多半不为法院所重视。此结果与其理解为北极星准则对个别求刑造成排挤,不如视作个别检察官透过北极星准则的运用,造成求刑的自律化、专业化,很难另行提出更具说服力的求刑说理。
2.对法院是否能产生影响之问题
在荷兰的经验上,从1999年北极星准则出现,包括检察官及法官也都经历了拒绝-理解到接受的过程。事实上,世界上其它有具体求刑或量刑准则的国家如美、英等国,虽仍不免有些零星抱怨来自实务界或学界[17],但从没有任何国家再重拾“黑盒式量刑”的回头路。
3.是否设定最低基本求刑刑度之问题
荷兰北极星准则基本点数(Basic points)之设置,系对应该案型在理则上最轻的行为,由此出发往上累计或加权。本文同理认为:法定最低度刑原即为特定罪名被认定有罪,但情节最轻微者而设,如果审检不能找出“较最轻微情形为高而应从重评价之情形”,即应以最低度刑求刑及量刑。立法者已以设定法定刑下限之方式,设定了各罪之“犯罪基本级数”,实不需另设准据。
4.求刑因素是否均需调查之问题
荷兰之北极星准则运作程序如同一张计算机问卷,检察官应逐项回答,检察官似难回避计算机设定之问题。但如前所述,因北极星准则拣选的求刑因子,多为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与犯罪构成要件高度重迭之事项,只要侦查完备,应不难回答北极星准则程序之所有问题,其它的考量则赋予检察官调整乃至拒绝适用准则的弹性。
四、台湾地区试行中之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具体求刑参考标准
“法务部”长期投入具体求刑之相关研议[18],其中智能财产权之刑事案件具体求刑部分,经“法务部”交办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智慧财产分署”,历经10次项目会议之研议,结合各地方法院检察署陈报意见,整合学理、实务经验并辅以计算机程序计算,由该署提出“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之具体求刑参考标准”(下称具体求刑参考标准)陈报“法务部”,获得了前所未有之进展,“法务部”自2010年3月1日起,指定由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智慧财产分署”、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及台湾地区“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试行中[19]。各该求刑因子、审酌标准及相联结之求刑点数是否妥适,尚待试行后之汇整法实证结果加以调整。
笔者有幸列席参与具体求刑参考标准之研议过程,兹将此一基准之运作模式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