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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求刑改革量刑

以具体求刑改革量刑



——荷兰北极星准则经验与台湾地区试行中之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具体求刑参考标准

林彦良


【摘要】以质性访谈法观察台湾地区当前量刑实相,可见,台湾地区法官量刑运作之主宰在于体系内自我形成内控之量刑刑度实际区间,与罪责原则为核心的量刑刑事政策多有逸脱联结之处,且刑度亦普遍僵化固守于法定低度刑附近,容有将不同罪责案件作相同量刑之虞。台湾地区检察官为公益代表人及侦查主体,为达成精致化侦查之目标,近期以荷兰最高法院检察署实行成功之具体求刑标准—北极星准则为他山之石,在智慧财产权领域试行具体求刑参考标准,期能以量化客观而契合量刑刑事政策之参考基准,逐步深化台湾地区量刑之精致与客观。
【关键词】具体求刑;刑事政策;北极星准则;具体求刑参考标准
【全文】
  

  一、前言


  

  刑之审酌过程,系自检察官于侦查中为量刑调查起,至法官量刑调查完毕宣示判决止,集合承办检察官、法官个人人格因素、被告个人人格因素及具体个案情况因素共同形塑刑度的过程。量刑歧异乃至量刑本身之妥适性、公平性每遭质疑,此于内外皆然。同属欧陆法系之荷兰,自1999年起采取了以具体求刑规范量刑的方式,在10年有余的实践中,成功地提升了量刑的妥适公平,同时减少了量刑歧异。台湾地区于2010年3月起,亦试行“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具体求刑参考标准”,期能藉以调整不甚健全之求刑及量刑惯行。


  

  本文首先介绍社会科学研究法所呈现之台湾求刑、量刑惯行,其次介绍荷兰检察官具体求刑制度及台湾地区当前试行之“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具体求刑参考标准”,作为未来台湾地区量刑改革之参考。


  

  二、台湾地区当前求刑量刑实况与问题


  

  作者曾依社会科学研究法之质性访谈法,尝试发觉量刑之实相。此一研究,以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台湾地区某地方法院法官及对应检察署检察官为两个区分之研究母群体,基于研究者对研究问题之认识及对研究对象特征之了解,以非机率抽样之立意抽样(Purposeful Sampling )之方式,选取6名法官及6名检察官为研究参与者(participants ),并酌采机率抽样中分层抽样(stratified sampling)之精神,依该法院及检察署之实际男女比例,均访谈4男2女。每一位受访者进行1至2次访谈为原则,每一次访谈费时约75至90分{1}。研究发现,台湾地区当前检审之求刑及量刑实况,有以下值得注意之处:


  

  (一)检察官之起诉与具体求刑


  

  检察官使用起诉之案件有以下特征被提及:1.情节重大;2.拒绝认罪;3.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4.同质前科。起诉案件具备以下特征者,检察官倾向具体求刑:1,对量刑应审酌事项已明确;2社会瞩目或重大案件;3.同质前科素行;此外,起诉案件之求刑,有宣示案件重大之倾向,在刑种之选择上,以具体求处有期徒刑最多。


  

  (二)法官量刑刑度实际区间之内控


  

  法官之间对于量刑程序诸多细节固有相异之处,但为顾全案件之公平性等原因,仍务求融入当前量刑常态。融入之方式,系查悉该特定案型在实务上经常判决的实际区间,比对自己之个案特征,在此一区间内作一相容之量刑决定。法官寻找此一量刑刑度实际区间之方式,系借助网络查询判决,随机参考以同院法官同事及所属高等法院(分院)为主之量刑落点。亦即,在某种程度上,法官的量刑行为是受到既定的集体意识所规训[1]。


  

  量刑运作之主宰在于内控之量刑刑度实际区间,此亦为检察官具体求刑被法院接受、上级审法院审维持下级审原判量刑之钥,更有受访个案认为是裁判公平之基础。一般设有量刑指导法则之国家或地区,多系声称要消除量刑不均的状况;但研究发现,台湾地区量刑之实况,在此一内控方式下,似乎并非严重;反而是令人忧虑如此高频率群聚之低度刑内控模式,对较严重的犯行是否也会麻痹而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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