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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求刑改革量刑

  

  2.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之实践


  

  量刑裁量权之行使,为求个案裁判之妥当性,应顾及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726号,94年度台上字第9号判决参照)。具体求刑参考标准罗列特定罪名之个别求刑因子并明确赋予评价效果,同时保留适度之开放与弹性,期能引导法院扬弃旧有量刑惯行,充分应用立法者所给予之量刑刑度区间,发展能确实反映个案罪责轻重的量刑,真正实践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3.重复评价禁止原则之实践


  

  “重复评价禁止原则”[20]( Doppelverwertungsverbot ),系指在法条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关事实,在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该当罪责时,既已被考量评价过,即不得再度作为刑罚裁量之事实依据。在具体求刑参考标准的运作下,一方面对“形成刑度范围之法定要素”之不同情节加以描述及评价(如犯罪手段、所生之危险或损害部分),一方面将累犯清楚地抽离处理,避免在“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的项目中重复评价。


  

  4.宽严并进刑事政策的实践


  

  具体求刑参考标准相当程度地呼应实践了宽严并进刑事政策之精神,在严格刑事政策部分,将累犯采基数加权之方式处理,在此一设计下,调整事由之影响力,除加权比例之高低(加0.1至0.5,依前案是否为同质案件及前案罪责程度而定)外,亦取决于“基数”之高低。举例而言,如果犯罪行为人5年内有多次重罪同质累犯前科,可认系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或高危险之犯罪人,其基数加权之结果(加基数*0.5)必较目前量刑惯行(如累犯加2至4个月)为高。另一方面,在宽容刑事政策部分,具体求刑参考标准固以提供自由刑刑度参考为主轴,但亦明定求刑参考刑度如已至4个月以下者,建议检察官考量转向处遇程序,启发被告自新之余,亦兼顾效益原则,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宣告与执行。


  

  5.被害人刑事政策的实践


  

  台湾地区2005年之修法,在规划上开“宽严并进刑事政策”之同时,亦宣示对于被害人保护之重视,将被害人保护政策收纳为此次修法之第二主轴,宣示在刑事政策之拟定上,对被害人的损害是否平复、被害感情是否得到平抚,均予重视{6}9。具体求刑参考标准将被害人刑事政策之理念,具体附于“刑法”第57条第10款之下,以被告于犯后是否承认对被害人犯罪、真挚悔悟并填埔被害人所受损害,作为“犯后态度”之重要考量。反之,对于在证据明确下矢口狡辩,引导检察官或法庭冗长侦查或审理、甚至阻碍司法发现真实,最终仍被证明所辩均属虚伪的被告,亦参照各国量刑准则之例[21],从重评价其刑。


  

  (五)具体求刑参考标准之计算机化


  

  具体求刑参考标准参考荷兰之成功经验,采全面计算机化,使用之检察官向法务部申请账号及密码后,即得进入量刑因子试算系统。在实际操作上,首须点选引用之法律及起诉条文,窗口即会自动展开求刑因子,勾选其一因子,窗口即会再展开审酌标准,检察官只须就侦结时、公诉审结时所掌握之求刑因子加以勾选,计算机即可同时试算具体求刑参考刑度。程序并提供打印选项,可打印具体求刑参考表作为起诉书或论告书之附件。单一罪名之求刑,在一般案件,约可于3分钟内得出参考刑度,实属精致而可行之具体求刑。


  

  五、结语


  

  以质性访谈法观察台湾地区当前量刑实相,依研究所见,实多有逸脱刑事政策、无法联结之处。量刑改革之呼声始终未歇,惟在实际上,各界对于当前量刑运作固然多所质疑,惟如何求得精致化之量刑,始终未能提出结合量刑学理及兼顾操作性之规划;而法院系统在审判独立与法院量刑规则是否冲突之议题上难有定见,迄无明确之量刑指引,亦使量刑改革之进程不断陷于展期之中。


  

  检察官实可出而担当量刑改革之发轫,勇于承担国家公益代表人的鲜明角色,经由具体求刑为检察官之公益性立帜,以一于理可通,在势可行,行之有效的具体求刑参考标准,将量刑刑事政策及公益考量化为个案具体求刑,逐一带入法院,备具理由,大量据以求刑,藉此产生连锁效应,导引被告或辩护人知悉争取较低刑度之方向,同时促请法院确实调查、理性斟酌各项量刑要件,就量刑之理由精致交代,循环良性互动。检察官藉由一致之求刑理则联系团结,就求刑因子及法律效果之妥适性相互抵砺,渐渐整备具共识之求刑信息,渐次修正调整求刑标准,以此积极地对法院表示求刑意见,对法院、辩护人团体所生之正向影响力量,应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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