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灵魂”不应“出窍”
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刑事政策的演进必然会对刑事立法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指导立法的修改、完善,但是,政策不能取代法律,“灵魂”不应“出窍”。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里,刑事政策不是“无边无际”的,刑事政策在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的同时,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也要遵守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李斯特语)。在我国,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的若干年里,刑事政策都曾经代替刑法,起过刑法的作用。历史留给我们的,不只有特定条件下政策主导带来的积极功劳,更有政策依赖的惨痛教训以及对法治的渴望。“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应有正确定位:就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指针而言,刑事政策应优位于刑法;二者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界域,应各就各位,互不替代;刑事政策与刑法应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相互推动,共同进步。二者关系的核心是在区别二者前提下的互动的制约、促进关系。刑法(主要通过其基本原则)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是法治的要求,是权利保障的要求;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变革上,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防卫的要求。而无论如何,倡行法治、保障人权是刑事政策和刑法都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已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所证实的理性选择。”[17]无怪乎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自己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进行解读时强调,“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在依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政策的指导作用。”[18]
(三)立法要因时制宜,积极回应政策的变化
刑法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刑法立法也具有滞后性,这正是刑事政策发挥指导作用的价值空间。司法实践中常常可能遇到这样的难题,即由于观念、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抑或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一些内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完善之处,就非常需要刑事政策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并推动刑法的改革和发展。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承载和体现,刑事政策或者“越俎代庖”,突破法治发挥作用,或者只会是一个空洞式的宣言,一个常识性的口号,从而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正处在法治初创阶段,且社会呈现快速发展的特点,尤其是经济生活领域剧速变迁,诸多新情况新现象为立法者始料未及,法律滞后是常态,法律的修改也就更显频繁。刚刚出台的法律很快就成为被改革、修订的对象。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后,第二年最高立法机关马上又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后陆续出台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些立法解释。而这些刑法修订的内容越来越庞杂,几乎已经超出了修正案所能承载的能力范围。可以大胆预测,在“严打”历史背景下制定的1997年刑法典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需要一次全面的修改,毕竟它已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不能适应现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而年初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量几乎是前几次修正案的总和,且首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也许就是刑法“大修”的铺垫和前兆。毕竟,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法律需求旺盛,由此也将催逼法律供给的扩容;而要确保供给的是良法,因时因地择机修改法律就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