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及其立法影响
卢建平;刘春花
【摘要】刑事政策的演进意味着国家在刑罚权运用、罪刑关系配置上一直在适时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结果必然影响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刑事政策亦审时而变,经历了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历程;相应地,
刑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刑事政策与
刑法互动关系的实践证明,刑事政策的理性化有助于
刑法立法的理性化,立法因时制宜回应政策的变化也有助于刑事政策的作用得到充分而理性的发挥。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修正;完善
【全文】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犯罪问题或者社会稳定问题从来就是摆在第一位的,而刑事政策是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智慧结晶。”[1]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应对犯罪、治理犯罪的方略和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等各方面的对策。[2]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关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与刑事立法的关系。[3]现代国家中,政党的领导,一般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把党的政策、方针转化为国家的政策,国家政策再经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通常认为,“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在此意义上,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因此,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刑事政策亦审时而变,经历了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历程,其间还一度强调过“严打”。刑事政策的演进,本身意味着国家通过刑罚权的运用在配置罪与罚的问题上一直在做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结果必然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可以说,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史,既伴随着刑法立法的完善进程,也是治国理念与方略不断演进的历史。
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建国初期的单行刑法
建国初期,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下,镇压反革命成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因而也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但是,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后,刑事立法活动并没有立即开展,国家的法制处于空白状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策替代法律的做法迅速成为弥补立法滞后的司法原则。而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由于凝结了共产党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对敌斗争智慧,适应镇反和肃反的需要,因此,成为这一时期最基本的刑事政策。而同时期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个别单行刑事法律,也都贯彻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立法粗放而灵活,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一方面,《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对罪大恶极为人民所痛恨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予以镇压;另一方面,规定对一切自首、坦白、立功赎罪的胁从分子,予以宽大处理。彭真在《关于镇压反革命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1951年2月20日)中指出:“这个条例是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而制定的,对于各种反革命的首要分子,对于解放后怙恶不悛、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间谍分子,是采取从重处理的原则;对于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而参加反革命活动的胁从分子,对于解放前虽曾参加反革命活动但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的分子,特别是已为人民立功的分子,则采取了从宽处理的原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