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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及其立法影响

  

  “宽”的一面,主要体现在:


  

  第一,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15]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本次刑法修改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虽然社会上对这一削减存在争议,但是不容置疑的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国家若仍然依赖死刑惩治犯罪已经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适当削减死刑罪名则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机制的健全,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此举意义非凡。


  

  第二,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2.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5.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第三,完善假释制度。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规定,在其实际服刑一定年限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假释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管的,可以假释。


  

  第四,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为使缓刑制度更具可操作性,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断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第五,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为改变实践中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的考察形同虚设的状况,完善监督,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带来了传统刑罚观念的转变,丰富了非监禁刑执行的内容,发挥了教育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第六,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笔者认为,“坦白从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弥补沉默权缺陷比较理想的配套措施之一,旨在引导、鼓励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积极作用。


  

  “严”的一面体现为严密法网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并举:


  

  第一,修改“死缓”二年期满减刑的规定。针对实践中“死缓犯”实际服刑期限较短,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真正得到惩戒和改造,所以,将1997年刑法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样通过立法延长“死缓”实际执行期限,既有利于严惩严重犯罪,又缩小了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差距,使刑罚结构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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