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贪污条例》的许多条文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即对于少数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抗拒运动死不悔改以及“三反”、“五反”运动后再犯贪污、盗窃罪行的分子,从重或加重惩治,可判处徒刑甚至死刑;对于坦白认罪、交赃、立功或者情节轻微的偶犯等,则或判处劳役、管制,或判处罚金,或仅予以行政处分,实行教育改造。彭真在《关于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1952年4月18日)中指出,“为了把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把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以达到惩前毖后和除恶务尽的目的,我们在处理贪污、盗窃案件时,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所指示的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除一小部分罪大恶极者外)从宽的原则。”“对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缓刑。缓刑主要是适用于坦白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犯人。”“在处理违法工商户时,不仅要对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而且要对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5]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79年刑法典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成,新生的人民政权已经得到巩固。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大会指出:国内主要矛盾不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那么,在已经变化的社会形势下,还言必称“镇压”就不太合乎时宜,不利于团结一切力量进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应当加以调整,制定出适合社会形势发展的新的刑事政策。另外,正如有学者提出,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反革命分子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成为刑事政策调整的重要对象,以反革命敌对分子为主要适用对象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相比,其提法及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够科学、合理和可行。[6]1956年9月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共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的处置……这个政策已经收到了巨大的成效……在今后,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这一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并且应当根据目前的新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7]这是首次正式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名称,并明确适用于包括反革命犯罪在内的所有的各种类型的犯罪,标志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正式转化。有学者评价这个变化是“一个从政治斗争策略到刑事政策的转变过程”。[8]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内容也在八大会议上被概括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至此,在政治上和理论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已经得到确立;在实践上,明确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惩办与宽大必须兼顾,不可偏废;二是惩办与宽大都必须有必要的限度,即宽有边,严有度。[9]但是,该政策在形成以后20多年内没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原因是众所周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政治运动一浪接一浪,其中包括最严重的十年“文革”,刑法立法一再耽延。直到1979年刑法典制定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才终于被写进了刑法,这标志着“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首次实现。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整部刑法在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处罚、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刑种设置、量刑、自首、立功等各部分主要内容中,都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使这一政策具体化、条文化。例如,关于犯罪成立,强调必须以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为本质内容,总则规定了“但书”,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出“犯罪圈”,在主观方面区分故意与过失,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上,一般都有一定的“情节”要求。在“共同犯罪”一节,规定主犯从重处罚,从犯、胁从犯应当从宽处罚。又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再如,在刑罚的种类上,我国刑法中独创性地规定了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管制刑(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对于一些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规定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死缓制度”(第四十三条)。该刑法典总共规定了129个罪名,[10]犯罪圈是比较小的,而且较好地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留的死罪规模较小,分则中死刑条文15条,涉及罪名28种,而且总则明确规定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1979年刑法是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制定的,符合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