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一个已经形成的具有个性特色的理论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便在“滚雪球”之中通过吸纳“志同道合者”,以最终形成一个学派,而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也将呈现如此面貌。因此,有个性特色的理论体系本身的形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关键。
(三)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杠杆
如果把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比喻为撬动一个圆球,则其形成是需要一个杠杆的。而在笔者看来,此杠杆便是学术对抗和学术评价,亦即学术对抗和学术评价构成了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杠杆。为何说学术对抗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一个杠杆呢?正如上文指出,学术对抗不仅因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因学术水平、方法、手段等差异而不可避免,而且因发现“真问题”和“真解决”问题的需要而不可避免。因此,学术对抗有着天然的动因。而学术对抗的天然性迎合了学术生态化和进化论的要求。具言之,学术领域需要在多样化的前提之下,以理论本身的逻辑自恰性和理论对实践的接合性为准则而进行着“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般的优胜劣汰,而学术领域的优胜劣汰是在学术对抗中得以进行的。那么,学术对抗将通过优胜劣汰催生着学派的形成。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优胜劣汰可以是发生在不同的学者们之间,也可以是发生在同一个学者身上,即同一个学者对其以往学术的“扬弃”,而西方大陆法系中的后期刑事古典学派和后期刑事近代学派便分别是同一个学者自我“扬弃”前期刑事古典学派和前期刑事近代学派的典型体现。遗憾的是,虽然直接商榷性的著述也常常见于学术媒介,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大陆刑法学在学术对抗的广度和深度上严重不足,而其心理上原因则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小家”对“大家”的不敢对抗。怕没人理会,甚至怕冒犯“大家”;二是“大家”对“大家”的不屑对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是不屑对抗的主要心理借口,而求“你我好好”甚至维持学者个人之间非学术性隔阂不再加剧便成了不屑对抗的另一心理借口。不屑对抗以在“势不两立”之中,竟连相反的立论都不愿或不屑去触动或提及一下,而只是翻新一下原有的理由以重复一下原有的观点为让人缺憾的体现。不屑对抗貌似有着学术宽容精神,而在骨子里却渗透着宗派排斥。本着“求真”的学术对抗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或条件,其价值或意义正如将学术对抗看成是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的学者所言:“批评者也是刑法学派创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对立面的学者群体是称不上学派的。因为学派是在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正如我们所知,西方大陆法系中的刑事古典学派正是在其代表人物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从犯罪原因到刑罚运用的全面针锋相对中才形成的,而后来的刑事现代学派虽说是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相互退让而走向综合的产物,但最终仍是学术对抗的产物。这一学术史实有力地证明了学术对抗之于学派形成的意义和作用。有人指出,与一种理论和学派进行争鸣和批判本身就是对它的一种支持,即让它引人注目地活跃在学术论坛上{7}。这一提法不无道理,但与一种理论和学派进行争鸣和批判本身也是对自身的一种支持,因为争鸣和批判是一种自我夯实。可见,学术对抗几乎有着学术生命的意义。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学术对抗既包括中国大陆刑法学界内部的学术对抗,也包括中外刑法学界间的学术对抗,即应打破中国大陆刑法理论对国外刑法理论“人云亦云”的被动局面。
为何将学术评价也看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一个杠杆呢?学术评价被有的学者看成是中国刑法学派形成的必要条件,如其所言:“一般说来,由于社会角色的不同,政治家、法学家和其他社会活动家往往强调他律性而否认或低估自律性,而作家、艺术家和内行学者专家则往往强调自律性而低估或否认他律性,这是情有可原,理有可通的社会现实。由此获得一启示,刑法学派的创生需要学术评价机制的支持与保障。”{1}。在笔者看来,论者通过“支持与保障”而将学术评价说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创生的所谓必要条件本身并无不妥,但所谓必要条件的说法并没有真正明确学术评价在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中的作用,因为有助于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各种因素几乎都可以说成是其必要条件。学术对抗是学者们就理论观点及其论证进行质疑和展开批驳,其有利于在澄清问题之中而使对立的相关理论本身各自都得到校正和完善,从而走向理论体系本身的形成或巩固业已形成的理论体系本身。而这里所说的学术评价,是指对一种理论特别是与其它理论相左的理论及其具体观点论证,立于公正的立场而抱着促其发展的宗旨,就其优劣长短进行学术“裁判”。显然,这种立于“裁判”立场的学术评价活动也是有利于,甚至是更加有利于被“裁判”理论的校正和完善,从而有利于理论体系的形成或业已形成的理论体系的巩固。那么,将学术评价看成是与学术对抗并列的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杠杆之一还是妥当的。学术评价发生在学科评估乃至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本应发挥着包括促进学派形成的作用,然而发生在这些活动中的学术评价因利害关系等功利因素而变形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