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研究方向随意”这一原因中,我们可以“反观”出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大陆刑法学的“专家意识”的健全。上文已经指出,一个学派的形成要奠基于一个独特的理论体系,而作为基础的独特理论体系的形成本身就是学术活动在某个问题上持续连贯和不断深入的结果。因此,一个学派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某个方向坚定的,但常常也是艰难的跋涉过程,而这个过程便是排斥见异思迁的“心无旁婺”的过程。于是,在这个执着而又艰难的过程中,一个学者的“专家意识”慢慢得以健全。实际上,即使在一个学派形成之后,学者们也往往要沿着原有的方向继续前进。
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所能带来的前述意义,即基础研究的加强、创新研究的连续、学格的独立和“专家意识”的健全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说明的,但最终归结于创新研究的连续,即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是中国刑法学创新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中国大陆刑法学领域的一个具体运用和体现。而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形成的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及学派之争将使中国大陆刑法学“旧貌换新颜”。
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意义最终在于中国大陆刑法学本身的学术发展与学术繁荣。王人博教授在对外经贸大学所做的《中国法学期刊的现状与走向》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2}这对我们对待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价值问题有一定的启发。
二、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实践价值
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实践价值解答的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最终为何而形成。
有学者说:“刑法发展到今天,变得越来越精巧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偏离它本来的意义,使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并且越来越无法忍受它的封闭与自我循环、妄自尊大。”{3}76这个说法难免有点愤激,但其反映的问题至少在某些方面是有一定程度存在的。由于刑法的发展是直接受刑法学乃至刑法学派的影响乃至“指导”的,故我们至少可以在某些方面的一定程度上说刑法学乃至刑法学派存在着封闭、自我循环和妄自尊大。这里便引发出刑法学乃至刑法学派的社会责任意识问题。一个刑法学派的社会责任意识的有无及其强弱直接关系到该学派的实践价值的有无及其大小。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应在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驱动之下,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而最终促建和谐社会为其实践价值。从“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名言之中,我们可推演出刑法制度应尽可能地贴近社会实际这一论断,正如有人说:“任何脱离社会的刑法,必将是‘无水之鱼’、‘无木之禽’。”{4}
但是,“当代科技突飞猛进伴生的环境犯罪、无知犯罪使犯罪的领域、形式、主体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刑法科学化方面提出了许多有待认真研究的课题,传统的刑法概念被置于一个全新的阶段接受一次真正的大校验,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传统理论的捉襟见肘和顽固不化。”{3}13,故“与社会和经济的关联度日益减弱,被社会的接受度越来越低。”{3}296从而“现行理论研究给人的深刻印象,不是在满足现实需要上下功夫,不是在现实基础上实现社会稳定最大化上下功夫,而是在试图寻找并比较出一个最优方案,因而过于简单、过于幼稚。理想可以引导现实,但不能裁定现实。{3}416由于刑法学术是刑法制度的理论支撑,故刑法学派也应贴近社会实际,即客观反映并能动有效地解决社会实际问题。那么,对社会实际问题的“反映”和“能动”能力很弱乃至荡然无存的一个刑法学派是实践价值严重缺损或根本没有实践价值的。总之,离开了社会意义,则以理性自居的刑法学派将变得毫无意义。
为何贴近社会的实践意义对于一个刑法学派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呢?有学者说:“学派的地位只能根据其学说对于学科发展的贡献来衡量”{1}。而在笔者看来,一个刑法学派的地位最终应根据其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来衡量,因为学科发展最终也是要服务于社会发展的,特别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何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实践价值对于一个刑法学派的地位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呢?因为刑法学毕竟是一门社会科学,当作为刑法学的一种高级形态体现的一个刑法学派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上乏力甚或无力之时,则该刑法学派概念、范畴、命题、理论体系及其方法论等皆变成或几近于文字游戏,从而该刑法学派本身的存在价值也就荡然无存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刑法学派的真正生命存在于社会实践价值之中。一个不能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刑法学派,只不过是一个文字游戏的娱乐圈子而已。我们仍然可以把创新看成是一门学术或一个学派的生命,但创新绝不只是概念、范畴、命题和理论体系本身的文字翻新,而是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上提出较为有效的途径、思路、方法、方案。卡多佐告诫我们:“如果一个法官打算将自己的行为癖好或信仰癖好作为一个规则强加给这个社会的话,那么,他错了。”{5}如果一个刑法学者想把作为自己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东西强加给社会,那么他更错了,因为从通过法律活动来影响社会这个角度讲,一个刑法学者影响社会较一名法官影响社会要显得间接一些,因而距离更远一些。那么,“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洋,只求实”应成为中国大陆刑法学一种务实的学术心态,而这里的“实”应是指实际问题的实际解决。由此,笔者要说的是,一个刑法学派的真正实体其实并非是由若干学者所组成的人的群体本身,而是该群体所共同接受与坚持的某个具有个性特色的理论体系。当该理论体系所使用的概念、范畴和命题已经不再反映或对接社会实际问题时,则该理论体系等于已经“死去”了,因为此时的概念、范畴和命题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该理论体系原本所维系的学派也已经“死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