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
——立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
马荣春
【摘要】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意义正在于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可持续发展”本身,而其实践价值则在于促建和谐社会。在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过程中,“喜新厌旧”和“自娱、自乐、自封”这两种学术心态须予以诊治。中国大陆刑法学派须确立一套机制才能最终得以形成,而此机制即“一个照应、一个关键、一个杠杆和一个基点”。
【关键词】刑法学派;可持续发展;创新;理论体系;基础研究
【全文】
一、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意义
不先了解或考察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意义,则将难以引起对其形成的足够重视。有学者在“中国无刑法学派的基本原因”标题之下分别论述了中国大陆刑法学所存在的“基础研究薄弱”、“创新研究断裂”、“功利取向明显”和“研究方向随意”四个问题{1}。在笔者看来,将前述四个问题看成是“中国无刑法学派的基本原因”并无不当,但也恰恰可以从四个问题中“反观”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意义。
从“基础研究薄弱”这一原因中,我们可以“反观”出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意味着基础研究的加强。正如其它学派,一个刑法学派的形成须要先有学科基础知识的相当积累和必要准备。没有学科基础知识的相当积累和必要准备的学派形成是无法想象的,因为那无异于空中楼阁。基础研究可以看成是刑法学派形成的基础或起步,而当基础研究到了一定的火候,则刑法学派的形成便有水到渠成之势。提出“基础研究薄弱”这一原因的学者说:“从我国目前的刑法学研究情况来看,基础研究是相当不够的,或者说名副其实的基础研究并不多。”{1}基础研究是值得中国大陆刑法学界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从“创新研究断裂”这一原因中,我们可以“反观”出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意味着创新研究的连续。虽然基础研究为刑法学派的形成提供了基础,但若没有创新,则刑法学派最终还是难以形成,因为一个学派的形成可以描述为:在同一个或确定的基础研究上,某个问题或某个方面被采用了独特的视角和独特的方法而被予以独特的申发并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从而聚拢了若干“志同道合者”。这里,独特的视角、独特的方法和独特的申发及其所形成的独特的理论体系便意味着创新。由于独特的视角、独特的方法、独特的申发和独特的理论体系意味着将有多个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申发和不同的理论体系,故在学派的竞相形成之中,创新也就竞相出现。于是,创新研究的连续首先是体现在学派之间的竞相形成之中。另外,创新研究的连续还体现在同一个学派在其形成之后的继续发展之中,因为一个学派从其形成之日便通常是存活于与其它学派的对话乃至论战之中,于是原有的核心概念或中心范畴将有可能被置换或重新定义,原有的命题将有可能被重新表述,而原有的理论体系将有可能被重新调整或做出新的延展,而这些应被视为新一轮的创新。
从“功利取向明显”这一原因中,我们可以“反观”出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学格独立。提出“功利取向明显”这一原因的学者将功利主义在中国大陆刑法学中的体现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侧重学术数量,二是学术迎合具体需要,三是学术商品气氛浓厚{1}。将前述三个方面说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中的功利主义体现是不过分的,因为重学术数量多少是想通过“规模效应”来扩大个人声誉,迎合具体需要则流露了迎合者已先有了自己的实用需要,而学术商品化则是赤裸裸的物质功利了。但在学派的形成之中,学术功利主义便很难有生存空间。首先,学派的形成要奠基于一个独特的理论体系,而要形成这个基础,便要在问题的视角、方法和观点本身等方面讲求独特性和精当性。于是,著述的质量便成了学术的第一自我要求,学术“爆发户”将被置于不屑。其次,实践的具体需要所反映的问题常常具有短浅性,而学派的形成则要求学术活动的连贯性和不断深入性,故学派的形成意味着学术不会轻易主动迎合带有眼前功利的具体需要。实际上,即使在一个学派形成之后,这种连贯性和不断深入性仍然存在。最后,在学派意识强化下的学术质量意识以及与质量意识相呼应的学术活动的连贯性和不断深入性往往使得珍视自己的学术产品而不轻易与他人进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