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内在机制
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内在机制是直接回答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如何得以形成的问题,而笔者将此机制提炼为“一个照应、一个关键、一个杠杆和一个基点”。
(一)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应有照应
由法理学与刑法学之间的基础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所决定,中国大陆的刑法学派在其形成过程中应注意照应国内外以往的和正在形成之中的法理学派,即从法理学派那里汲取有助于刑法学派自身形成的必要营养,而有待汲取的营养可以是一个概念或范畴,可以是一个原理,也可以是一种法学方法。笔者早就形成一种认识,即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小哲学”,因为法理学本来是形成于对部门法学从本体论到方法论的概括和抽象。但遗憾的是,新中国以来的大陆刑法学尚未注意通过照应法理学流派来“框正”、“疏导”其自身的发展。这当然是由对法理学之于部门法学的重要性特别是其先导性的认识不足所决定的。这可以视为建国以来的中国大陆刑法学在“四面开花”的“繁荣”之中难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进而形成刑法理论流派即刑法学派的原因之一。那么,在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过程中,刑法学者们关注法理学派特别是其新近发展动向就显得尤为必要。假定法理学的发展通常是超前于部门法学的,则我们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将刑法学派看成是相应的法理学派的一个“子学派”。这倒不是说刑法学派不能有自身的独特性,而是说刑法学派只有丢掉了“孤芳自赏”,才有可能得以形成。
有学者将学术对抗机制看成是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如其所言:“在刑法学研究中,刑法学家们总是可以发现某些相同的兴奋点。他们对这些论题的思索结果可能有相似甚至相同的观点,也可能不同甚至对立。当那些相似的或相同的刑法观念和学说在一定范围内汇集一起时,某个特定刑法学派便形成了。而当那些不同的或对立的刑法观念和学说各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相互对立的两个或多个刑法派系便出现了。”{1}笔者不赞成将学术对抗看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而应将具有个性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形成看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发展,虽然学术对抗的广度和深度不及西方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但发生在学术“大家”和学术“小家”之间以及学术“大家”与学术“大家”之间的学术对抗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学术对抗的广度和深度也在分别地拓宽和加深。然而,严格意义的刑法学派即刑法理论的流派并未形成,并且眼下连形成的苗头也难以看到。为什么?笔者并不否定学术对抗本身,因为学术对抗不仅因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因学术水平、方法、手段等差异而不可避免,而且因发现“真问题”和“真解决”问题的需要而不可避免。但是,当学术对抗变成了只出于证明自身的存在乃至凑热闹的“学术散打”,或当陷入戴政治帽子的“学术对抗的政治化”或争夺学术地位的“学术对抗的利益化”,则刑法学派是难以以此为所谓的关键而得以形成的。因此,将学术对抗本身直接说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是有欠妥当的。那么,为何将具有个性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形成看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呢?有个性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不仅意味着核心问题已经形成,而且意味着解答核心问题的核心概念或中心范畴以及独特的方法论已经形成。这样的刑法理论体系具有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伸展空间,故能够吸纳“志同道合者”以最终形成学派。正如将学术对抗本身直接说成是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的学者所言:“刑法学派是指由一定刑法学理念作指导,突出某种刑法核心问题的宗旨和方法作为目的和手段而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刑法理论,并由领军人物及志同道合者共同组成的理论流派。”{1}可见,刑法学派是一定的刑法理论体系与领军人物所昭示出来的动力结构相结合的产物。而在问题、概念或范畴以及方法上已经形成个性的刑法理论体系也已经孕育了以领军人物为首的动力结构,故具有个性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形成应被看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关键。而这又正如将学术对抗本身直接说成是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的学者所言:“而近十几年来,虽然我们在不同时期都有一二个占主导地位的流行主题,如:刑罚本质、刑罚功能与职能、刑事政策、刑罚改革、死刑废除等等,这些研究的专题性质深人地推动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但同时由于这些专题的分散性和流行性特性使我们的理论建构缺乏系统性,有一种支离破碎的感觉,反映在具体的学者身上就是缺乏创立学派所必需的那种相对完整又能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或理论框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