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实践价值对于一个刑法学派的“生命”意义意味着,即便是一个刑法学派已经形成了,该学派也并非一劳永逸,而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升级”自己乃至不断“换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学术之树常青。那就是说,一个刑法学派在形成之后的继续生存仍然维系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实践价值上。总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实践价值始终是一个刑法学派的生命所在。有学者说:“中国刑法学要取得真正的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立足于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具体问题。”{1}而“对我国刑法学来说,创学派本身不是目的,创学派是为学术繁荣与学术进步、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1}此言道出了一个刑法学派的生命所在。由此联想到,“理论要服务于实践”这句口号有时是被淹没于我们对刑法具体理论问题的埋头研究之中,而更多的时候是被淹没于对学术的“自娱”、“自乐”之中,正如有学者说:“学术界狂欢于自娱自乐的滋润,早把生养自己的社会抛到了九霄云外!”{3}299那么,在刑法学派形成的努力中,我们应牢记这个口号并将其变成切实的行动。
既然从已经形成到形成之后的继续生存,一个刑法学派的生命始终维系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实践价值上,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实践价值本身也处在一种“可持续发展”之中,故一个刑法学派必须通过紧跟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实践的需要,才能维持该学派本身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刑法学派的“可持续发展”将有两个层面的理解,即学术本身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实践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学术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反映并决定于实践层面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社会科学的学术本性所决定的。
三、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心态诊治
“喜新厌旧”和“自恋、自娱、自封”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界作为“潜规则”存在的有害于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两种学术心态。诊治这两种学术心态是为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给予学术心理障碍的排除。
(一)“喜新厌旧”学术心态的诊治
中国大陆刑法学界“喜新厌旧”的学术心态有两种基本表现:“喜新厌旧”的第一种表现便是中国刑法学理论较为普遍地喜好追踪所谓热点问题或前沿问题,形如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新歌流行风”。这种学术心态造成了诸如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即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因断裂、停顿而陷入浅尝则止而得不到连续深入的状态,其集中体现是从论证到观点都显得较为甚或极为随意和浅薄,从而难以形成具有个性特色的理论体系,正如有人说:“理论研究往往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刑法学研究的热点如同过眼云烟,只有观点的泛滥而没有理论的沉淀。”{6}这里并不是说热点问题或前沿问题不是问题而不值得研究,而是说对面貌已旧的刑法学基本问题不应因热点问题或前沿问题的“热闹”而中断其连续深入的研究状态,因为事实恰恰是,很多所谓热点问题或前沿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牵扯到面貌已旧的刑法学基础理论,而在对基础理论的“老歌新唱”般的连续深入研究中便潜藏着热点问题或前沿问题的答案。追踪所谓热点问题或前沿问题的“新歌流行风”有害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
“喜新厌旧”的第二种表现便是“崇洋媚外”。其典型体现是将“供奉”了多年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理论、四要件整合式犯罪成立理论即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几乎被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地说得一无是处,而将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法益侵害理论和三元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簇拥”进来。但是,被“簇拥”进来的国外相关理论并没有得到深化和突破,更谈不上催生或形成有个性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状况正如有学者说:“以历时的视角,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刑法学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硕果累累,这标志着有别于西方刑法学的新中国刑法学的诞生与发展,又确立了刑法学在法学中的学科地位,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中国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是运用外国刑法理论的假定、假设、概念来分析中国的经验、研究中国的问题、验证西方理论的效度和信度。这类研究主要是围绕对原有理论的验证展开的,使用的是原有的话语体系和概念系统,但在创建理论体系及其流派方面却不尽人意。这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持续进步、走向辉煌的一大障碍。”{1}笔者无意否定学习、借鉴国外刑法理论本身,而是要强调:如果对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概念、范畴、原则、原理乃至理念只是做没有深化的突破,更没有自创体系的重复,而我们的理论资源包括历史上的和现有的并非一无是处,则说那种“复印”国外理论的做法多少有点“崇洋媚外”则并不为过。“复印机”式的“崇洋媚外”是对国外理论资源的“亵渎”,是对本土理论资源的废弃,其最终是没有自己的理论。对国外的刑法理论,我们还是要坚持“洋为中用”,而“洋为中用”不仅是要用来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而且要用来创建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并形成我们自己的理论学派。那么,“洋为中用”便意味着应在改造和完善我们现有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去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理论,而非没有创造性的模仿与追随。“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中国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应时而科学的理念。那么,在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刑法学领域也应存在着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刑法学的“可持续发展”显然是排斥割断以往历史,废弃现有基础的“崇洋媚外”的求新心态及其行为的。当今中国,创新几乎充斥各个领域,但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调的所谓创新,骨子里装的不过是急功近利而已,其所耽误的是发展本身,其所导致的是停滞不前甚至是倒退。而在刑法学领域,这个问题和这个道理同样存在。那么,刑法学领域的“喜新厌旧”是有害于刑法学“可持续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