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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权软实力的建构

  

  (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工作方法,依法改进警察权的实施方式。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来看,警察权力的具体实施方式具有多样性:既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刑事强制措施等传统的依据单方命令的强制性实施方式,也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的实施方式;既有通过使用武器警械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服从的权力行使,又有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力行使等。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警察机关应当全面研究并充分运用不同的警察权力行使方式之间的差异,尤其要研究和应用“软性”的警察权力行使方式,尽量通过协商、沟通和合作的方式达到目的。


  

  进入现代多元社会之后,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商谈是现代主体间的重要交往方式。若要协调彼此的行动、消除彼此间的冲突,但既不想诉诸暴力途径,又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那么就需要通过交往或协商形成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任何现代国家中都有一种把使用武力作为实施权力的最后一种手段的实际必要,但武力不是权力实施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手段。归根到底,并非赤裸裸的武力而是说服才能确保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权力的有效行使。通过平等协商之过程,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缓和冲突、达成共识,能够以和平的方式高效地达成警察权力行使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本身就充分彰显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平等和民主本色。


  

  五、简短的结语


  

  总之,之所以我们要借鉴美国学者杰克曼在《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政治权力》一书中的观点提出“不需要暴力的警察权”,其本意并非是绝对排斥警察权力中的暴力因素和强制性手段,更非彻底否定警察权的“专政”职能,其主要意图在于引起人们对不需要暴力的那种警察权力(即警察软实力)的关注。或者说,在人类社会发展到权利、自由、文明和和谐等成为主流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在暴力或强制性外寻找其他的更合理、更正当的途径和手段来实现现代警察权的职能。事实上,有史以来一直到今天,警察权力都无法离开暴力等强制性的支持,但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暴力要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并应当进行更严格、更规范地运作,在警察权力的设置和运作中要充分考虑其中的“软性”因素,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使人们的正当自由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使社会能够实现更和谐的发展。


【作者简介】
卢建军,1991年至199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1995年至现在讲授法律课程,2001年至2004年在兰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2005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2009年9月至现在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注释】

例如有人还以约瑟夫·奈软实力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国家软实力、区域软实力、企业软实力和个体软实力等概念及其理论。其中对软实力普接受的主要在文化学领域,除此之外在政治学、警察学等领域也有人不同程度的关注过软实力理论。详见汪安佑著《国家软实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页;童世俊著《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赵磊著《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载《新远见》2008年第5期;詹得雄著《软实力的含义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第7期;于溪滨著《软实力理论的内涵、产生背景及运用》,载《当代世界》2006年第9期;刘琪著《论软警力》,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等。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约瑟夫?奈提出他的软实力理论之后,他又提出了“巧实力”的理念,事实上这里的“巧实力”,并非是与“硬实力”、“软实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是指“硬实力”和“软实力”的有效结合和综合运用。详见 约瑟夫·奈著《从“硬实力”到“软实力”》,载《南风窗》2009年第13期,第29-31页。
具体来说,一种好的理论应当具备七个特征:(1)好的理论解释力强;(2)好的理论通过简化方式来阐明问题;(3)好的理论“令人满意”;(4)好的理论界定清晰;(5)好的理论原则上可以证伪;(6)好的理论解释重要的现象;(7)好的理论有着丰富的处方,它能够产生出有用的政策建议。参见斯蒂芬?范埃弗拉:《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6-20页。
转引自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著:《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尤小文译,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编著《中国警察制度简论》《序》,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编写组编著《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参见《法学词典》、《中国警察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对警察所做的解释。
关于警察权,人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它属于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实行警务活动时享有和行使的权力。通常情况下所谓的警察权就指的是狭义的警察权。参见卢建军、谢生华主编《公安行政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事实上这一观念已受到人们的质疑。人们已发现:犯罪根源于社会,只依靠警察不足以解决犯罪问题。现在警察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改善社区的生活质量,而不是长期习惯的打击犯罪。大量调查证明,警察花在同犯罪直接有关工作的时间很少。据纽约市的调查,警察的工作时间22%是搜集情报,38%是提供社会服务,30%是维持秩序,只有10%是直接对付犯罪。芝加哥的调查结论是,警察工作有83%与犯罪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在尽社会职能。欧美其他地方也调查证实,警察工作只有20%与刑事犯罪有关,80%是承担社会服务性工作。参见宋万年等主编《外国警察百科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334页。
参见塞缪尔·沃克著:《美国警察》,公共安全研究所外警研究室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页。
查尔斯·梅里安著《政治权力》,转引自罗伯特·W·杰克曼著,《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欧阳景根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转引自罗伯特·W·杰克曼著,欧阳景根译,《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软权力,又称为同化权力(co-optive power),是与命令他者按照其意志行动的硬权力或指令权力形成了对照。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区别不过是行为性质、权力的有形性等的程度的差异,软权力往往与同化性行为有关,更多地依赖的是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吸引力,而硬权力往往与命令性行为相关,更多地依赖的是强制或利诱。参见约瑟夫·S·奈著:《硬权力与软权力》,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117、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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