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警察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警察职能的顺利实现,国家必须赋予警察以相应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警察权。[6]警察权是警察享有和行使的权力,警察的性质决定着警察权的性质,人们对警察的认识决定着警察权的内容设立和运作形式。如上所述,在传统的警察观念中,警察与“暴力”、“强制”、“武装”等紧密联系,这必然导致在警察权的设置上强化其暴力性或强制性,在警察权的运作过程中常以暴力或强制的方式表现出来。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有其重要的理论根据和社会根源的。首先,在政治观念上,警察被认为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镇压阶级反抗的重要工具。在当下的中国,尽管过去那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工作思路和指导方针受到了否定,但受历史思维定势的影响,人们仍然习惯于过去“阶级斗争”的思维模式,仍然不同程度地按照“阶级专政”的固有套路来认识警察及其警察权。其次,现实生活中,警察在人们心目中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工作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其工作方式常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刑事强制,其工作手段常依赖于武器警械,其外在标识和内在运作方式又具有军事化的特征。这些都会有意或无意地强化着警察与“暴力”和“强制”的联系。再次,在客观上,我国当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不得不依赖于警察的暴力属性。当前我国的治安形势十分严峻。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因素相互交织,民族、宗教矛盾在有些地方相当尖锐, 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很猖獗, 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法轮功”邪教顽固分子等的破坏活动还或明或暗地时有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不断出现,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保持并使用适度的武力和强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却易于泛化。另外,这还与人们对权力的认识有直接的联系。一般来说,权力常被界定为是一种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支配他人的能力。尽管人们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目的、权力作用的关系和权力作用的场景等方面探讨过权力,但在谈论它们时都离不开权力的作用手段(即暴力或强制性)。警察权作为权力的一种,而且是一种更为典型的权力表现形式,必然受到这种权力观的影响。
二、传统警察权观念的缺陷
随着社会发展,这种传统的警察观和警察权力观与人类文明的进步不相适应,也与其自身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和根本职能不相符合。“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却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有此可见,这里有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8}为了对付违法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正常运转,强制性警察权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如果过于强调在现代社会广泛而又普遍存在的警察权的强制性,难免会与我们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发生冲突。
那种过于强调暴力或强制性的传统警察权力观在现代社会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与现代警察职能的充分实现不相适应。在历史上,警察的职能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在近现代,警察的职能曾被普遍地认为是对付犯罪,[7]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警察的职能正在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有人把警察的职能概括为三大方面:提供服务、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8]这已得到人们较普遍的认可。“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中,警察无论是立足于本职实施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还是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都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增强警察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警察良好形象的根本保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警察被要求根据法治的原则维持社会秩序,不管是侦破犯罪,还是预防犯罪都要依法而行。因为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罚犯罪而产生,更要靠正确的执法手段和公众的守法行为来维系。”{9}183公共秩序的内容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在现代文明国家中,公共秩序是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建立起来的,并依靠国家机关的执法具体加以维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和文明执法是警察维持秩序的根本手段。同时,现代警察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向社会提供综合服务的工作,成为与公众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政府机构。“警察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现代警务改革的需要。”{10}因而,现代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无论是维持秩序、执行法律,抑或是提供服务,都与暴力或强制无必然的联系,甚至于动辄动用暴力或强制,不仅无助于这些职能的实现还会适得其反。